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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7天A(000037)

广发7天:关于召开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理
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许可[2013]63号文募集的广发理财 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广发理财 7天债券”)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6月 20日生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广发理财 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广发景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运
作方式、估值方法等,本公司已于 2020年 2月 1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安排提示性公告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2月 21日起,至 2020年 3月 22日 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
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
简称“《议案》”),及其附件《〈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
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2月 2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
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2020年 2月 21日起,至 2020年 3月 22日 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
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 020-
83936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
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
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
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
者。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
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
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
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
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
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
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
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
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
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
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
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
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
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
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
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以相同方式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
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
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楼
联系人:刘紫薇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 26号 2楼
联系人:赵萍
联系电话:020-83355889
邮政编码:510030
3、见证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
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交易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选择期内,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
收取赎回费用。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0037)、B类基金
份额(基金代码 000038)均将转为广发景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037)的基金份额。无意持有广
发景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
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广发景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1日
附件一:
《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广发景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运作方式、估值方法等。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就本基金转型需对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
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
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
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广发景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1日
《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 1月 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3号文核准,并于 2013年 6月 20日正式成立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指导意见》”)、《公募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或“我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广发理财 7天债券变更注册为广发景宁债券。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转型方案如下:
〈1〉、广发理财 7天债券产品基本概况(转型前)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
广发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单笔锁定 7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
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二)投资相关情况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当
期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或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
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
合进行积极管理。具体包含利率预期策略、期限配置策略、品种配置策略、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
策略、套利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6、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三)基金运作相关内容
1、申购赎回方案
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申购赎回遵循“确定价”原
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
2、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
公司采用自主办理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在已发基金的运作中,本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运行稳定、良好。
3、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
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
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
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
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四)基金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分别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和 0.05%年费率计提;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为 0.3%,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 0.0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广发景宁债券产品概况(转型变更后)
原基金(广发理财 7天债券)拟转型为普通开放式纯债型基金一一广发景宁债券,产品方案要点如下: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
广发景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每日开放申赎)
(二)投资相关情况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3、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
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具体包含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类属配
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息差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7、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三)基金运作相关内容
1、申购赎回方案
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2、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
公司采用自主办理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在已发基金的运作中,本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运行稳定、良好。
3、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市价法估值。
4、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分别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和 0.0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别 M为申购金额,T为持有期限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赎回费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有
期限小于 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有期限超
过 7天(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P19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P2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暂
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
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P21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P21 十一、基金转换 十一、基金的转换 
…… ……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
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新增,以下序号依序调整) 
P22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关程序后,可开展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并且达到相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如果本基金上市,上市交易的时间、费用、行情揭示、停复牌、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方面的安排,均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相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删) 
P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1)依法募集资金; 
……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P26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