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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000091)

信诚新双盈:《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 
 
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在新双盈 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一) 在新双盈 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的定期折算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的定期折算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3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4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6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新双盈 A的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首次办理新双盈 A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新双盈 A 的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首次办理新双盈 A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工作日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7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新双盈 A、新双盈 B)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包括新双盈 A、新双盈 B)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9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办理申购、赎回; 
22.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新双盈 A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新双盈 A和新双盈 B的份额配比;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发生对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的强制赎回;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 新双盈 A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0.每个开放日日终新双盈 A和新双盈 B的份额配比; 
21.发生对新双盈 A或新双盈 B的强制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10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11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2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