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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创新成长混合(006392)

中信创新成长混合:《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
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4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5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7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9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1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11 
 
28、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参与融资业务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
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13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4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