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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中证价值回报A(006255)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
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7日
附件一、《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基金合同修改前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改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二、《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托管协议修改前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托管协议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