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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
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
名单见附件。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
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嘉实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嘉实成长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嘉实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嘉实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38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3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 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 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 嘉实沪深 300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 嘉实润和量化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9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 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 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75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 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7 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2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4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 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8 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 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2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4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6 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7 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含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含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相关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 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 关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 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或其它媒体;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 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 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自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自通过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财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 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发售公告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 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他情形。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二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二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 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六)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七)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的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未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保证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的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未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 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3个工 作日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个工 作日内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 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 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于每 6个月结束后 30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一日。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 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 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五)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 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成长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成长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新增: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 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做出投 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 少于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 少于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指定媒介。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本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 10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本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第 4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第 4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五; 18、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 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中国证监会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本基金契约”)。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新增: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互联网网站; 3、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 19、《公开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 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 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 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 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 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 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 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 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 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所收取赎回费将归入基金资产或作为注册登记 费及其他手续费支出,具体比例以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 开说明书公布的比例为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 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 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3个工 作日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 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所收取赎回费将归入基金资产或作为注册登记 费及其他手续费支出,具体比例以招募说明书公布的比例 为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的注册登记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开放式;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 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 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 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 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个工 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 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后的 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 次,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 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 6个月结 束后 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 15日前报中 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 的最后一日。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 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开放式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 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 金净值信息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开放式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 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目标 ETF变更;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生效后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2、目标 ETF变更;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 机关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生效后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机关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情形。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04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 8 月 31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6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2007 年 6 (一)订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19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6年 4 月 13 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 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 关规定。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 公告。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 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 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 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 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 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及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6、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3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的 要求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情形。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等。 (十四)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的 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情形。 (十四)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等。 (十五)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报告中披 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 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他媒体;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非交易过户 (一)实物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 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一)实物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 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 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7、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管理人、托管 人的网站进行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进行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九)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 (十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二)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十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9、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年 8 月 17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由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指定媒体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由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非交易过户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具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后续相关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具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十一)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 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核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联合刊登公 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2、组合构建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四)投资策略 2、组合构建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 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 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目标 ETF变更;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 易本基金,可以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 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arvestasset.com)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目标 ETF变更;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 易本基金,可以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增: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 指《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 指《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指定 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货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 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 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 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 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 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 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个工 作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 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 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9) 临时报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 变动;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基金募集情况;


(7)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8)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 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4) 澄清公告;


(15)清算报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最近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最近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8.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10.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11.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3.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2.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 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0)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3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7)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5.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增: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 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 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站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 《证券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 《证券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新增: 三、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互联网网站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 13、 《公开说明书》: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所有基金的简介、季度报告、 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 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新增: 9、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 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 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 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2%。基金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 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 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2%。基金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超 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并顺延赎回和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并顺延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系列基金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系列基金 /基金的资 产与费用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系列基金/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系列基金/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 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 告。 系列基金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1、系列基金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将严格按照《暂行办 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2、除特殊情况外,各基金的信息由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 (二)《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 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 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一)披露原则 1、系列基金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将严格按照《暂行办 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2、除特殊情况外,各基金的信息由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年度报告:系列基金/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中期报告:系列基金/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 各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公开说明书》: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该 6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高管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 理; 9、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任一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任一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任一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的终止;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 容完全一致。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 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七)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 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 息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系列基金/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系列基金/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各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系列基金/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公告。临时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系列基金或任一基金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任一基金运作方式、任一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任一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任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任一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任一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9、任一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年 6 月 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04年 6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 8 月 31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6年 4月 13日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号》、2007 (一)订立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年 6 月 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19 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 8 月 31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6年 4月 13日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号》、2007 年 6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年 7月 5日起施行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年 6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年 7月 5日起施行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 关规定。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披露。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个工作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 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不晚于 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 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基金份额;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基金份额;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嘉实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 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 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 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 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 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不晚于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或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在不晚于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报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非交易过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价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0.5%; 19、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六、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 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 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经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 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 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 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 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5、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他情形。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六、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 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 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新增: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 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 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 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本出发点,按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8、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7、本基金新增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新增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集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 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进行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提前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提前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 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8、变更标的指数; 19、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 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 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 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生效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变更目标 ETF;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变更目标 ETF; 22、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目标 ETF 变更; 27、本基金上市交易;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目标 ETF 变更;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公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目标 ETF变更;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目标 ETF变更;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 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 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提前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提前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8、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2、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增: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同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 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 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持有人大会决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前言 (一)订立《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一、前言 (一)订立《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招募说明书 指《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管理人、托管 人的网站进行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二)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十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9、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指定媒体: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 于 2019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价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 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 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可以更换,并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可以更换,并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21.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月 8 日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嘉实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 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 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 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 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 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 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 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 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 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后的下 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 后的下 1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下 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 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更换境外托管人;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 流程、记录等文档,应当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 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嘉实沪深 300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沪深 300指数研究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估值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 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 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 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 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润和量化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润和量化 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指定媒介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相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及其他 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非交易过户


一、实物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购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一、实物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购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 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 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提前 2 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 (六)基金净值信息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十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定进行。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 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 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 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目标 ETF变更;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目标 ETF变更;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件。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 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 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八、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 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 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 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4、5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4、5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 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 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 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 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 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 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的收益 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 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进行公告。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人应按规定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依据有关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全 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 立《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理办法》;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 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予以公告。 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 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 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 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 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 理由。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可以人民 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 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不晚于 T+2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个 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 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 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 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 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 )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 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 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个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度目 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度目 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 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 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 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 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 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29、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5、6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5、6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 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 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 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 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稳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5、6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上述第 5、6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 少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 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 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 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 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 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28、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四、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致安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 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 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