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鹰增益货币A(004372)

金鹰增益货币:关于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2、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2 附件: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交易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各项规定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各项规定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9项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9项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 45层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4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5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A类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A类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 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份额停复牌;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7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8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参照基金合同正文内容的修改完成相应修订。 二、《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1.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8.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 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每个交易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0. 基 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16. 托 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