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鹰货币A(210012)

金鹰货币: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2、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2 附件: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媒体 媒介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四、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二)基金份额限制 ……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 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 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3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十八、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4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5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6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8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