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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安A(000110)

金鹰元安:关于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2、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附件: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表 一、《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元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5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注册资本:人民币197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二、《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联系人:潘晓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54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5169562 联系人:周小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联系人:符薇薇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注册资本:人民币197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5169885 联系人:顾洪峰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 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 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 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