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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盛债券E(004333)

金鹰元盛债券E:关于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
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2、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附件: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媒体 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
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
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
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
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
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2)、(3)、(4)、
(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2)、(3)、(4)、
(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
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七、基金
份额的上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市交易 金(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
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金(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
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
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 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 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二、《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