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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添享纯债债券(003852)

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关于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2、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2 附件: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 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4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终止或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6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7 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参照基金合同正文内容的修改完成相应修订。 8 二、《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 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公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