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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产业(001366)

金鹰产业: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查看PDF公告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
1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74 号
文注册,并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关于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1472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
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办理备案手续,并于日期 2015 年 6 月 16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2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目录
重要提示
.............................................................................................................
1
绪言
........................................................................................................................
4
一、 释义
....................................................................................................
5
二、 基金管理人
......................................................................................
10
三、 基金托管人
......................................................................................
22
四、 相关服务机构
..................................................................................
26
五、 基金的募集
......................................................................................
73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4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5
八、 基金的投资
......................................................................................
86
九、 基金业绩
..........................................................................................
99
十、 基金的财产
....................................................................................
10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2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十六、 风险揭示
.........................................................................................
11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1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63
4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一、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产业整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6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7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8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9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设立日期:2002年 12 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
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王中女士,董事,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
级副总经理、东旭资本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志刚先生,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11
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
岗、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
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商学院教授、院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杨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
助理经济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12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姜慧斌先
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
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
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
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
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年 1 月 3日起代行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办公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运营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3
杨晓斌先生,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席宏观分析师、投
资经理等职务。2018 年 2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4 月起任金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于利强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
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1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7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18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21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22
三、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23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24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27
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 www.urainf.com
(2)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4)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28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7)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29
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9)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30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1)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3)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
八层 816 号
31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院 5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5)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92031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16) 名称: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单元 3层 01 号、2单元 3
层 02 号
32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单元 3层 01 号、2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客服电话:400-6197-666
公司网址:www.cefcfco.com/
(17)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3
(1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1)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2)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3) 名称:中投天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3 楼 01、04
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郭良周
电话:0755-83699620
客服电话:0755-82912900
网址:www.china-invf.com
(24)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5
(25)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6) 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www.jr.tuniu.com
(27)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010-89181356
公司网址:www.fund.jd.com
客服电话:95118
36
(28)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29)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cn
(30) 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400-85-96599
公司网址:www.hubeibank.cn
37
(31)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苏群
电话:0591-8852606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2)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3)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胡晓波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8
(34)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8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35)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010-56580666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36)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90(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3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37)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http:// www.taichengcaifu.com
(3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王璇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40
(40)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010-5933649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1)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层 71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层 71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42)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1
(43)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4)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5)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
(4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7)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
(49)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50)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51) 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弄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电话:18516765123
客服电话:400-0512-800
公司网址:www.cai6.com
44
(52)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3)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55)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8)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59)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6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47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3)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ww.wacai.com
(64)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SOHO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9
(67)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68)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9)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0
(70)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1)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号
办公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联系人:王琦
电话:021-68819999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72)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51
(7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7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75)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2
(7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7)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8)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5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7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0)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81)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54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2)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4)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55
联系人:苏群
电话:0591-8852606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86)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7)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56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88)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89)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57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1)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2)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93)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58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94)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9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6)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wind.com.cn
(97)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0
(99)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0)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1)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电话:010-59366077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1
(10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03)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0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2
(10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6) 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际中心 5号楼第 7层 7D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强
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www.xiniujijin.com
(107)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63
(108)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0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0) 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257 号名义 31D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址:www.lihe-fund.com
64
(111)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号楼 8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王玲玲
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hxlc.com
(112)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座 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13)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65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4)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15)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16)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66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1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18)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 www.lczq.com
(119) 名称: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67
联系人:付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2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2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m.com
(12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68
电话:021-20691923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23)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4)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25)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c5 栋
69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电话:021-5464788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tty.chinapnr.com
(126)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7)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永辉
电话:021-58373275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28)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7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ngmi.cn/
(129)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
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130)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71
(13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7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085111
邮编:100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73
五、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874 号文件准予注册,并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关于金鹰产业整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1472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止,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规定。
74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生效
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备案生效条件,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基金合
同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由基金管理人独立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5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7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
额为 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
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
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
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
如有)为 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持
有基金份额不足 1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8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申购费
A <50 万 1.50%
50 万≤A<200 万 1.00%
200 万≤A<500 万 0.3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T为持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7 日≤T<6个月 1.00%
6 个月≤T<1年 0.50%
1 年≤T<2年 0.25%
T≥2 年 0
(注:1个月按 30 天计算,2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 365 天
计算,2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
79
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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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 元。
81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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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83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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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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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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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把握宏观
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整合的规律和特征,精选产业整合相关主题股
票,重点投资于已经实现整合或具有潜在整合前景的优势企业,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产业整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以产业整合作为行业配置与
个股精选的投资主线,深入挖掘受益于产业结构调整与整合的上市公司企业价
值,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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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
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状况分析以及行业景气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等,主
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资产配置策略,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
产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产业整合主要是指产业内部的优化调整和产业间的协同整合,整合会带来企
业价值提升与经营效益的改善,进而推动企业长期发展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和资
源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以已经发生整合或存在潜在的产业调整及整合作为投资组合行业
配置和个股挖掘的主要线索。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宏观
经济背景与政策分析;然后在产业整合分析基础上的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在具
体行业分析基础上的个股精选。
(1)产业整合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产业整合具体表现为同一产业内部的不同或相同行业整
合、并购以及不同产业间的调整与整合。产业整合可以具体表现在产业间互相“取
长补短”的优化升级,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多元化产业链延伸与扩张,区域之间资
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产业协同整合,涉及产业链、技术、商业模式等要素。本基
金对产业整合投资策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产业内部结构整合与优化升级。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是推动产
业整合和调整的重要力量。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国家产业结构和布局中存在的
结构性问题,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评估国家在推动产业优化整合的进程中
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预判行业景气度和市场容量,选择产业整
合后的产业结构质量好、优化完善程度高的领域投资。
2)产业区域间资源优化配置与整合。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国家的区域发展战
略,重点把握“西部大开发”、“中原崛起”、“振兴东北”等区域产业整合中伴随
的资源优化与配置带来的投资机遇,依据特定区域资源禀赋优势,挖掘区域产业
整合带来的区域内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改善及投资价值。
3)行业内资源协同与整合。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新
88
兴产业布局的契机,把握重点行业整合及新兴行业发展带来的资源协同整合机
遇,重点关注科技、传媒、互联网金融、高端装备、航天军工、医疗保健、生物
科技、互联网等行业出现的整合重组。
4) 产业链与技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产业整合可能带来协同效应,实现资
源之间的互补。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技术改造创新都能促进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
加值产业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产业链整合优化、技术引进以及
技术改造创新等是本基金重点关注领域。
(2)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整合为切入点,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
期、行业竞争格局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综合评估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
而决定各行业在股票资产中的权重。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评估行业
投资机会:
1)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分析产业政策出台的背
景、时机以及产业政策对各细分行业的影响程度,评估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产业
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及在产业整合进程中可能会受到的扶持及阻碍,从而确定投
资行业。
2)行业的景气度。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行业的既有格局、上下游的相对力
量以及行业景气阶段等方面判断具体行业的市场前景与容量并精选投资行业。
3)行业内在发展潜力。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和
行业核心竞争力等分析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并以此判断行业内在发展潜力,优
选发展前景好的行业进行投资。
(3)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
选。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决策程序,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受益于产业整合的股
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组合。
1)评估企业核心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产权、治理结构、财务、品
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对产业整合主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估并
确定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2)市场布局与客户定位。本基金将通过企业市场的布局、客户与市场的定
89
位等分析,选取产业整合主题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客户来源相对稳定的优质
企业。
3)财务与估值。本基金将综合使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毛利率、负债
率等财务指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估值指标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
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
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
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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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最高考量。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研究结果,构建股票备选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
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
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
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部执行。
(6)集中交易部按交易规则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对 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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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投资于产
业整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2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
93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
(24)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95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3,442,849.98 93.47
其中:股票 193,442,849.98 93.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66,262.46 6.12
7
其他各项资产
840,559.01 0.41
8
合计 206,949,671.45 100.00
注:其他各项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申购款、买入返售证券。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836,146.23 65.53
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309,030.00 2.09
F
批发和零售业
10,037,452.40 4.8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52,753.40 7.17
J
金融业
38,266.20 0.02
K 房地产业 20,700,261.75 10.0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46,060.00 2.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22,880.00 1.9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3,442,849.98 94.0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
1 600048 保利地产 763,700 10,920,910.00 5.31
2 300122
智飞生物
194,341 9,221,480.45 4.48
3 002396
星网锐捷
274,000 8,439,200.00 4.10
4 002180 纳思达 257,900 7,664,788.00 3.72
5 000002 万 科A 283,256 7,336,330.40 3.57
6 002415 海康威视 215,975 6,975,992.50 3.39
7 000661 长春高新 16,500 6,506,940.00 3.16
8 600519
贵州茅台
5,600 6,440,000.00 3.13
9 000858
五 粮 液
48,454 6,289,329.20 3.06
97
10 600741 华域汽车 260,000 6,110,000.00 2.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8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276,419.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6,065.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63.00
5
应收申购款
5,411.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0,559.01
(4)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9
九、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金业绩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16-2015.12.31 1.00% 0.80% -15.63% 1.73% 16.63% -0.93%
2016.1.1-2016.12.31 -26.14% 1.09% -5.64% 0.84% -20.50% 0.25%
2017.1.1-2017.12.31 4.29% 0.89% 12.53% 0.39% -8.24% 0.50%
2018.1.1-2018.12.31 -29.69% 1.76% -12.69% 0.80% -17.00% 0.96%
2019.1.1-2019.12.31
48.08% 1.19% 23.23% 0.74% 24.85% 0.45%
2015.6.16-2019.12.31 -19.00% 1.23% -3.24% 0.90% -15.76% 0.33%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走势比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100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产业整合相关主题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101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0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103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105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06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107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0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9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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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11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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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114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6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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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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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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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
而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
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
而被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
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
120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标的物风险。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
险。
3、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4、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较小的变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
121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已经实现整合或具有潜在整合前景的优势企业,基金管
理人将围绕着产业整合相关主题这一投资主线,寻找具有成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
行配置。因此本基金需要产业整合过程所伴随的相关行业及证券价值波动带来的
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
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不同因素
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资产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七)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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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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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24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5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其它情形清算处理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
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12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7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
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28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9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3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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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132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3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134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135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136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3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138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4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4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42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产业整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投资于产业
整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144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12)、23)、
24)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145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146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47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48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4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15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5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0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52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产业整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产业整
合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53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4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
(24)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155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56
5、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
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57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5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余额报告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
159
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
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叫中心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16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公告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 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10 日
3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1 日
4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
2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9 日
5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2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9 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2月 27 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5 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产业整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
金经理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14 日
9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6 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产业整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7 日
11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维护暂停使
用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8 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8 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9 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30 日
161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4 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16 日
17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20 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天府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月 6 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
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月 15 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14 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本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14 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0 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1 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5 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7 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1 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5 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9 日
29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17 日
30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1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30 日
31
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9 年第 1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30 日
162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13 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
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0 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0 日
35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3 日
36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3 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
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9月 10 日
38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 月 22 日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1 月 13 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
职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二)其它应提示的重要事项
无。
163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