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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500(161017)

富国500: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
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 141只存量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存量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1 10001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100018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3 100020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100022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161005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 100025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7 100026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519035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100029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161010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100032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100035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100038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14 100039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100050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 
16 100051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17 510210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 100053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19 100055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 100056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161017 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22 100058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161019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4 100060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100061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100066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7 100072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000029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000107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000191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000197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000220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161014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161022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5 000139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000471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161024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8 000634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000638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40 161015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1 000602 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 
42 000513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000469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161025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5 000810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000841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519915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000880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161026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0 000940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001048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161027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3 161028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4 161029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001186 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001268 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001349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 001345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 161031 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0 161032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1 00137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161030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3 001508 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64 001641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65 511900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66 001985 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161033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68 001827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002340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002483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1 002593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002782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3 002692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002908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5 161035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76 002898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003877 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161036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79 161037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0 004604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1 004183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004736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83 161038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4 004920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5 004737 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004978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87 000516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8 004902 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9 005121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0 004460 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1 005171 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2 004674 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3 005176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005075 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5 005354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96 005383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7 005549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98 005357 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9 005078 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0 005517 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1 511310 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102 005472 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 005609 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4 005369 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5 005739 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005841 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7 005707 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161039 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09 005760 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0 006022 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005847 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2 005732 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 005920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4 006134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5 006409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6 512040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7 005840 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006297 
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119 006034 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 006748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121 006652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 006804 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3 006527 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006796 富国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5 006750 
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126 006218 富国生物医药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7 006179 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8 006751 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9 007197 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0 007345 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1 007139 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2 007016 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3 501077 
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134 159971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5 512710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6 007455 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137 007898 富国智诚精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38 159974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139 007616 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140 515650 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1 515150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
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
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
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存量
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
报告”,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
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本处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
金、定期开放式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
6 
 
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8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10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11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对各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章节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12 
 
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1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新增: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1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16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17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8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20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21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22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3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24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26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2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28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9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30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31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32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3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34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3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6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 37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 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 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 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 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38 约邀请文件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 金简介、基金投资 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 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 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 起执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40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 9月 17日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 额价格;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 9月 17日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 4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42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 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 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 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 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 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 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 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3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 书;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4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45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个 工作日内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日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46 内公告。 3、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47 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 达 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7、其它重大事项。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48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 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七、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49 容完全一致。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50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1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52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53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54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55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56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7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58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 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 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 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新增: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59 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 金简介、基金投资 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 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 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 删除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60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61 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时间: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62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 份额价格;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63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 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 64 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 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 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 书;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 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 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65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6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个 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7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本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基金统一 披露形式。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 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68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各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 月结束后 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本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 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在每个开放日次日公 告。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 6个 月结束后 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个月的最后一日。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9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 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 过 30%; 五、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7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基金经理更换; 8、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9、注册登记人更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2、基金开放或者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 的办理; 1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 1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8、重大关联事项; 1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基金提前终止; 七、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定期报告 71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 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中的至少一种媒体,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72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3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30%; 10、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4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 21、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75 22、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 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3、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76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77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78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9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80 或“《基金合同》”)。 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 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2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3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84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85 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媒体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87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88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89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90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91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93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94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95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6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98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100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101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02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103 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订立《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4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 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105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06 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107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108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0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110 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11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112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113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11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15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16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11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18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119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120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21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122 查阅、复制。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123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124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25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一、 订立《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一、 订立《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126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时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127 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128 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9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130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投资 十、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131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规定在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 2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32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33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34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 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额发售的 3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136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 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 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 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 的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37 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 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 临时报告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 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 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 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 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13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9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的,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 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140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的,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 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141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42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九)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144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4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146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合稳健优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合 147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48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149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 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50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151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方法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152 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15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154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155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156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58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59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6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1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62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163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164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65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166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167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 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168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通过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69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170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71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估值方法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172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175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6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77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178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7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80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181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18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184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5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186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至少一种证监 会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187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成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188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 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189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0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91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2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193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194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196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7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98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199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0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201 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2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3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0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205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06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 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207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08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209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210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11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21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13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估值方法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14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215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21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217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218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219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220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2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222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3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224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225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2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227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228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229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 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30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集中 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31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 厦 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 厦 5、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 232 其他业务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林志松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资产管理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赵瑛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3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234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 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235 复核,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23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37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集中申购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集中申购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238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239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240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41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242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43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244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24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 清算报告 246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247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248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249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250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51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252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53 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 厦 5、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25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55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256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257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258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25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260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61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62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63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64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65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266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267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268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269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270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全文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271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272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273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27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597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597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276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277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 278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27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80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81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2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283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28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85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286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87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288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289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290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91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92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293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通胀通缩主题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294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95 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29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97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298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299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300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01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302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30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304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305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306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0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308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309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310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311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31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31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14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15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31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317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318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319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四、估值方法 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320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32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22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323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 324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3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326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32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328 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29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30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331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 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一)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 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二)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33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333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334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33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全体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336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337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338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39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2)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40 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341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34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43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344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34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46 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347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348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349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350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51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352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35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354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355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56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357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招募说明书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58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 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 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 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59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 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 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60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361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62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363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364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3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366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 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67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至少提前 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 369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370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7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372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73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374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37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376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两日内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37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78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379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上证综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上证 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80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81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82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68597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价; 383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3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385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 386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387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88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389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391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392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93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394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及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3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396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397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398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399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00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401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402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0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404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0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06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三、估值方法 1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407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40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40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410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411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概要。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13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14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41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的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16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的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41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418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419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420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421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4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423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424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4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26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27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428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429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30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431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432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六)基金净信息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3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34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435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436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37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438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439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440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44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442 《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443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暂停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发 444 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 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 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445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46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44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448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 定媒介站公告。 44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450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451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452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453 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54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455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456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45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58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459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460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4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462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463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464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46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466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467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468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 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469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70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71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472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473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47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475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76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477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4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479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480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8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482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483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484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485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486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487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488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489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490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 491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492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493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49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 估值方法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二) 估值方法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495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496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497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498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499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500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501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02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503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04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5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506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507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0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09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510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511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512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13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514 生的利息等损失。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 1.8亿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1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516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517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 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518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519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52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521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522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3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524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525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526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52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528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529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53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3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532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533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534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535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36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537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538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39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54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541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542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543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 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54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545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546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 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 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 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 547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 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548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54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550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551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552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5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54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55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556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558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559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6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56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62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563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56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565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566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56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56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69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70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571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572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573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57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75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76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577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78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57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58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581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582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583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58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585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586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588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589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590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可确认的净赎回数额占该开放 期前一日基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2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可确认的净赎回数额占该开放 期前一日基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591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9、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9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59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594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59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96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97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598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599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600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601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0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0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604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05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606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607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6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0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61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611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61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613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614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615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616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617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18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619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620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621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62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623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6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25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626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627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28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关于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629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关于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63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631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63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33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634 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35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636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37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638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39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640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41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42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643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44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645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64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4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648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49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650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65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652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653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65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655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56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657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658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659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660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661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62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663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66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665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666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667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6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669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670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671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672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7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67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675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76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677 回; 26、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1、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67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79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680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681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682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83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84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685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86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68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6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689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690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691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692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693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9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695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96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697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698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699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700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70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70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703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04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705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8、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0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07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且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 金上市交易后或开放期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且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放期不晚于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08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709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71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711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1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713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14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715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二)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且未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716 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资料概要。 (二)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且未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71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内容。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18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 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719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720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721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1、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722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72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724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725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726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2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28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29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8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730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731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732 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73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734 的措施;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折算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735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 基金托管人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73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737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738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 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 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 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 739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 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 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 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 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 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 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 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 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富国创业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 740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741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74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74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创业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744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 21.富国创业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富国创业板 A份额、富国创业板 B份额上市交易; 26.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745 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46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74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748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749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50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751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52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753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754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亿元人民币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75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7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757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758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759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76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761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762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63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64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6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766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7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768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769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770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71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772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73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774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77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776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7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78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7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78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81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782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783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7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785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78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787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78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789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9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 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791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792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 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793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94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795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796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797 利义务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份额 和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98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79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80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801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80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份额和富国军 工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工份额开始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03 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 与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富国军工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与富国 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 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 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份额和富国军 工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工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 与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富国军工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 804 (七)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与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军工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份额 与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805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80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807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军工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军工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富国军工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808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1.富国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军工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富国军工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富国军工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 B份额上市交易; 29.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8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3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810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811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12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13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814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15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816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17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818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819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20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821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2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日常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日常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823 律文件。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 会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 会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82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25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826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827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828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829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83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831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83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833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834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35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 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36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837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3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83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40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841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842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有 关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84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844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845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846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47 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365/77 i=1 1+ 1 100% 10000 iR?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365/77 i=1 1+ 1 100% 10000 iR?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848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849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850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51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52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8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854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855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856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857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58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859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天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招募说明书:《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60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天盈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天盈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 861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86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 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864 取了适当的措施;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65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866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67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868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8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70 净值。


在天盈 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天盈 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871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872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 该公告天盈 A的年收益率、天盈 A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73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 该公告天盈 A的年收益率、天盈 A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87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875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天盈 A办理申购、赎回;


22、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天盈 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天盈 A办理申购、赎回;


18、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天盈 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876 3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2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77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天盈 A的年 收益率、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87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879 2.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 或过失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天盈 A的年 收益率、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880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881 2.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 或过失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882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883 《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 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84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885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8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88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888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889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890 公布。 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891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892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89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89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895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896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89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析等内容。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98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899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900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90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9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90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7)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 额。 一、基金合并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7)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904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05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906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90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指定媒 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908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09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910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911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912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913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914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915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916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91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1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19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920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92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922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 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923 其他情形。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924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 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925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26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927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928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929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3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93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93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934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935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936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93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38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939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94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941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 况;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1、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 况;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94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943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94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 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945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946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 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947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48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949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950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5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952 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 动互联网A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953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954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955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956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57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 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958 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与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七)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与富国移动互 联网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959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960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961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62 24、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上市 交易; 30、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上市 交易; 25、富国移动互联网 A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份额停复 963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964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965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66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967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968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969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70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971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72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973 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974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975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976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977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97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97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981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98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98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84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985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8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987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988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989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990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91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92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993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94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995 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 叁佰叁拾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96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997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98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999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00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1001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002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1003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1004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00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06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007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一)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0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009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1010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1011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12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013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1014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015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016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1017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1018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019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020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日常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 会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日常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1021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 会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1022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23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1024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1025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2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027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102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029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1030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1031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1032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33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1034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1035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1036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103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1038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1039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1040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104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1042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1043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1044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45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1046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4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04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1049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050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105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052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5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1054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1055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56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1057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058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59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60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 改革 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和富 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106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 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62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063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1064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65 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和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两类份 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和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 1066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与富 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两类份 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 革 A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1067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1068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6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1070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国企改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5%; 17、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071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上市交易; 25、富国国企改革 A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1072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1073 (十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1074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1075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1076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1077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1078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1079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8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108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82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1083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08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085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08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088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90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091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9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1093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94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1095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1096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1097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98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1099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00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三、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1101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02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1103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1104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0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1106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1107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108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0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1110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1111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1112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111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11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15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116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1117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11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交易情况,包括所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交 易情况,包括所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 1119 信息等。 (十四)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息等。 (十五)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1120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1121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1122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23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1124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1125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1126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127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112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证券 A份额和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 定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证券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1129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3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131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1132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133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13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证券A份额与富国证券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136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证券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份 额与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证券 A份额和富国证券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证券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证券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份额与 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 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证券A份额与富国证券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证券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份 额与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证券 A份额和富国证券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证券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1137 券A份额与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六)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证 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证券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份额 与富国证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1138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139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114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证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1 22、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证券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证券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富国证券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证券 A份额、富国证券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证券 A份额、富国证券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富国证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证券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证券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证券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证券 A份额、富国证券 B份额上市交易; 1142 3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25、富国证券 A份额、富国证券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43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144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1145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1146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47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四、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114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149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1150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1151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新能源汽车A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新能源汽 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1152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153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1154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1155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156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11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新能源汽车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B份额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 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158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 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与富国新能 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新能源汽车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B份额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 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1159 (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 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新能源 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新能 源汽车A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1160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1161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1162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63 生变更; 23、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上市 交易; 30、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上市 1164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交易; 25、富国新能源汽车 A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1165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1166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167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68 网站,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169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70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171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172 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173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1174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117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1176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17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117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17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1180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118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82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83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184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1185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86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1187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1188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1189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1190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1191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92 《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五、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1193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1194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1195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119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1197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19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199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200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201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2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203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20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205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206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207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208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209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121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交易情况,包括所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等 信息等。 (十四)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211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交 易情况,包括所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 息等。 (十五)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212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1213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21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15 《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1216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 1217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218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19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1220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1221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按规定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22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1223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1224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1225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1226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1227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22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229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123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231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32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1233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1234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123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1236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1237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38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 1239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 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1240 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1241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1242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24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1244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1245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1246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247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8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4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250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1251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125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1253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25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125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1256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1257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258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1259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1260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1261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62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263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64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1265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1266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6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68 基金资产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26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27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1271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1272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127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2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1275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1276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1277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78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1279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1280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1281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128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28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285 《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1286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87 新增: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富国工业 4.0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工业 4.0份额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1288 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1289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90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确定富国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工业 4.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291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1292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 4.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 4.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1293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29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95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1296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1297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 1298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 4.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在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两类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 4.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 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 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 4.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在富国工业 4.0A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份额两类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 4.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299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工业 4.0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工业 4.0A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富国工业 4.0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130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1301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0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1303 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工业 4.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工业 4.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富国工业 4.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工业 4.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富国工业 4.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工业 4.0A份额、富国工业 4.0B份额上市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工业 4.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工业 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富国工业 4.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工业 4.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工业 4.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工业 4.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1304 30、富国工业 4.0A份额、富国工业 4.0B份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24、富国工业 4.0A份额、富国工业 4.0B份额上市交易; 25、富国工业 4.0A份额、富国工业 4.0B份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130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1306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1307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1308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309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310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311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12 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1313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富国煤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 1314 定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额参考净值,确定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315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1316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折算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13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1318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1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1320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321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煤炭 A 份额和富国 煤炭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 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煤炭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煤炭 A 份额和富国 煤炭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 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煤炭 A份额和富国煤炭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煤 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煤炭 A 份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煤炭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 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22 额净值、富国煤炭 A份额与富国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六)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23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八)临时报告 132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325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煤炭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26 21、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煤炭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煤炭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富国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煤炭 A份额、富国煤炭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煤炭 A份额、富国煤炭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煤炭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煤炭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煤炭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煤炭 A份额、富国煤炭 B份额上市交易; 25、富国煤炭 A份额、富国煤炭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1327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1328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1329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确 认。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133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1331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32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33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33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1335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新增上条之后,序号依次更改。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336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37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33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1339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1340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341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2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343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4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45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1346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134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48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349 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1350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5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352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135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354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355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1356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1357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富国体育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 1358 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体育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体育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体育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 体育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体育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359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360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体育 A份额和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 定富国体育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富国体育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1361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362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1363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136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65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1366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1367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体育A份额与富国体育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体育 A 份额和富国 体育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体育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体育 A份 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体育 A份额和富国体育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体育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体育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体育 A份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体育A份额与富国体育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368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体育 A份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富国体育 A份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体育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体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体育 A 份额和富国 体育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体育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体育 A份 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体育 A份额和富国体育 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富国体育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富国 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体育 A份额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富国体育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体育 A份额 与富国体育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富国体育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69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富国体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70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371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体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体育 B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372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体育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体育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体育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体育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富国体育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体育 A份额、富国体育 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体育 A份额、富国体育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体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体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体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富国体育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富国体育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富国体育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373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富国体育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富国体育 A份额、富国体育 B份额上市交易; 25、富国体育 A份额、富国体育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374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1375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1376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1377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378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1379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380 《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381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82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1383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1384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85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386 基金资产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38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1388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8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139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391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1392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1393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139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1395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96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1397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1398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1399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1400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1401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1402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403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404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新增: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405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1406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40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1408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1409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410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1411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412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413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1414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141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1416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1417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 司投研人员)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141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141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20 27、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21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1422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1423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142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1425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1426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27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1428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1429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1430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431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1433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1434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435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436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1437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438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43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或 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H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或 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H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1440 (2)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 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 (2)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 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1441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42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144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1444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1445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446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8、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447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448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144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1450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其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其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45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52 《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453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1454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1455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45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5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1458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1459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460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61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4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63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64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465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466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1467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468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1469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70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47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1472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47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74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1475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1476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1477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147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147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480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148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482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483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4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485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86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1487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48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489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490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491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1492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149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1494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1495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49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97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1498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此后序号依次列增。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1499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1500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01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15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50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1504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505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506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1507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15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1509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1510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51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1512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513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14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515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151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1517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1518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1519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520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21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522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23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2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152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1526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1527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528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529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530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1531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1532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33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1534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1535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536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153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38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1539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54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154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542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543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1544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1545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 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54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1547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 8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 8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1548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1549 束力。 束力。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1550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551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155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1553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554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55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1556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55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558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59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1560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1561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1562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1563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1564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1565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566 《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567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1568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1569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70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 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1571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1572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573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1574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1575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1576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577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57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1579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58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158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582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1583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158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1585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 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1586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1587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 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1588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589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90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591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 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1592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9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59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确因基金管理人造成的,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确因基金管理人造成的, 1596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 任。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 任。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1597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1598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599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600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601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160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1603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04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60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606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1607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608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609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610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1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612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1613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1614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1615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61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1617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1618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1619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20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1621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16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1623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624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1625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1626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1627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162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1629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1630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31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1632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633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1634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635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636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1637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1638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1639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1640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16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1642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1643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64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1645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646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1647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1648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1649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6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1651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1652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1653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1654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1655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656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1657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658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1659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1660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661 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62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1663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1664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6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666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1667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1668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1669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1670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671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672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1673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1674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1675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6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677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67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1679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680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1681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1682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1683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或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暂停申购或 赎回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1684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1686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87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168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68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1690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1691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期间,不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1692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期间,不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69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 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前 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每个封闭期内的建仓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1694 (3)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各类基金份额的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 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前 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每个封闭期内的建仓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各类基金份额的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9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1696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97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1698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169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00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1701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1702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03 《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170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705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70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707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70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1709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1710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1711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1712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1713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71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1715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1716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1717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718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719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1720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1721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新增: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1722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723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724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172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26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1727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1728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729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730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173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 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173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1733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 1734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735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736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737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738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1739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74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741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42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743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1744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45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1746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1747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两日内在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1748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49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1750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1751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752 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753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754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755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175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57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1758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1759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760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1761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1762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763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64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765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1766 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176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768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769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177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771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772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773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774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177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17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1777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1778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79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1780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1781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1782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1783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178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785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1786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787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178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789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79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1791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1792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793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794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1795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1796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179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798 的措施;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799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1800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1801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802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1803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04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805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80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80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1808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09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清算报告


1810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811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812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1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814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815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1816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1817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1818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1819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0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1821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2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1823 关于审议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审议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82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825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1826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1827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1828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采取相 关措施;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829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1830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831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1832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1833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1834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835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1836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83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838 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839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184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841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1842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843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84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845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46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847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84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849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850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85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52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清算报告


1853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85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1855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856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857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858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859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860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861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62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1863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1864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1865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1866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867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1868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1869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1870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1871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872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73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87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875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8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877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1878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879 《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1880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1881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1882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 1883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84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1885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1886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8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1888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8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189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91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92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893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89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89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96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1897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189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899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1900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1901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190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903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富国聚利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富国聚利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1904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1905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906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1907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0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09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9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1911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1912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913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914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191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191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1917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 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191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1919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0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1921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1922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1923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92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925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926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27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前言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1928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1929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 1930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1931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932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 01月 0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01月 0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933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三、估值方法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1934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19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936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1937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1938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939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期间,不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1940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1941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42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1943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944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4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946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1947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948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1949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50 《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951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195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1953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195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1955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19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1957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958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959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1960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1961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9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1963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96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965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966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96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96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1969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1970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971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1972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3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1974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1975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976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1977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978 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979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1980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981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1982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1983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1984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1985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986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987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988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989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990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99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992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1993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99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95 《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996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997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 1998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999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2000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2001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200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003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004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2005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2006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2007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008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200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1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201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2013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2014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015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201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17 《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18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2019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2020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202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02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0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2024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2025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026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2027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2028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2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030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203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2032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033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2034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03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036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037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03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03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040 《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041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2042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043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2044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0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046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2047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04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49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2050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2051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2052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2053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05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55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56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057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05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205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206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2061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62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2063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 2064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065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06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2067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2068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069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070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2071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2072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2073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07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207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 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2076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77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78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2079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20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2081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2082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2083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84 《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85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 2086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087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208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2090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2091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09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93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2094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2095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2096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2097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09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2099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00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01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2102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2103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104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10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2106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107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108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2109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21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2111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2112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2113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2114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11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16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2117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2118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2119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2120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2121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12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123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24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125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12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127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 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2128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2129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 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2130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131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132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13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2134 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2135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2136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137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2138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139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40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2141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2142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14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其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2144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2145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46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2147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149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215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2151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152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2153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154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155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2156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157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158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159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216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2161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2162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163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164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2165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166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21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216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169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70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2171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2172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21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174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2175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2176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2177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178 《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179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180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2181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2182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2183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184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218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186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2187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188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21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190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219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192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193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2194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2195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2196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2197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2198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199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20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201 《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02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2203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220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220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2206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2207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2208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20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210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2211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2212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2213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2214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2215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21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17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22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219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222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2221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22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223 《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24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225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226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227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2228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三、估值方法 9、…… 222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2230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2231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2232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223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2234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235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2236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237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238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39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2240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241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242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243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2244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245 《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46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 2247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 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 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24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249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2250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251 基金资产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25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2253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225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 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56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 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 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2257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 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225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259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260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261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62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2263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 2264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2265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266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2267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268 《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2269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2270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227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2272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273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274 基金资产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2275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2276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227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278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2279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281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28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2283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284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85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2286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2287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2288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289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29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291 《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92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2293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294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29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2296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229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29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29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2300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2301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2302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303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2304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2305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2306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07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08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2309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2310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2311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312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2313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314 《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315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2316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2317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2318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319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2320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23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322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32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232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2325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326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2327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2328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 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 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329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30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2331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2332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3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2334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2335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336 《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337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转型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2338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339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2340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2341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三、估值方法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2342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34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2344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2345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346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2347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348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2349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35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351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2352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2353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235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355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356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2357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358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2359 《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360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2361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2362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2363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6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236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236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367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2368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2369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2370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2371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37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 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 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373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2374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75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2376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2377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2378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379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238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381 《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382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383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384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238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3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387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2388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2389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390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2391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92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93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39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395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2396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397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2398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2399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2400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2401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402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403 《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04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 2405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2406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2407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2408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2409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2410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2411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41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2413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241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2415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241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八)临时报告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八)临时报告 241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418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419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2420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2421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422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2423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42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42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426 《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27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42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2429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2430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2431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432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2433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434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2435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243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2437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2438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2439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44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244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2442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244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244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24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2446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2447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448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449 《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50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2451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452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45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454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245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456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2457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245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245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4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2461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462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463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464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2465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46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467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468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2469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2470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2471 算小组进行公告。


2472 《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者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73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 2474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475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476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477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2478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247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48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481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四)基金净值信息 2482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24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2484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48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486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87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248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489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49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491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492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493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494 《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95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2496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497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498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2499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2500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250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2502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2503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504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505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2506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50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50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09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2510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511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251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2513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2514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2515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516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八、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2517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2518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519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252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朱萍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胡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2521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2522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2523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52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525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252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25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2528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252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530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531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2532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533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253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2535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53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53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538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539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540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541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2542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254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2544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2545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2546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2547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2548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549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2550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551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552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255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2555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2556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55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558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559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2560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2561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2562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2563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564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565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56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2567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2568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2569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257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2571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2572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573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257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25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576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2577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2578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2579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2580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581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582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2583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 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2584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585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258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258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2588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589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2590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2591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592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593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259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2595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259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2597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22、基金份额的折算;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598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259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八)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600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2601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2602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603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604 《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2605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60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607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60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260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2610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2611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61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26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614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2615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2616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2617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2618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619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20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26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2622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2623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2624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62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626 《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2627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2628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629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3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263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632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2633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2634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635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2636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63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2638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2639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640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2641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2642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2643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 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 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 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 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 基金的情况。 2644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645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2646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647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648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649 《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650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2651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652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265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2654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2655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2656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2657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658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2659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660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2661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662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66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2664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2665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66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2667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2668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2669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670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671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五、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2672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 2673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267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2675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6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2677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2678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2679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2680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2681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2682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2683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2684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2685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268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8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 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 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2688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 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 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68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2690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2691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692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2693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694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695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69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2697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2698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2699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700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270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70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2703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704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2705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70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270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708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709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2710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2711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2712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2713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271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715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271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717 《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718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719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720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 世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2721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2722 的措施;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2723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272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2725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2726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2727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728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2729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2730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73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32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2733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734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735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736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2737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2738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739 《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九、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2740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2741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优质发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742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274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2744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274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274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2747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2748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2749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275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751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2752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2753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75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275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2756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 2757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75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759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2760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2761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762 《富国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十、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763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 2764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765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766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2767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768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2769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770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2771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27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773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774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77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776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2777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77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2779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2780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781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78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2783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2784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785 《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786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78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2788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8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790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2791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792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279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794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279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2796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2797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2798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 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2799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800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801 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280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2803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804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 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2805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80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 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807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808 《富国生物医药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2809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生物医药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生物医药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生物医药科技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2810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2811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2812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28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281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815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2816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2817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818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2819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2820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2821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2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28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2824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282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2826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2827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82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829 《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830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831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832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2833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2834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835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2836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83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2838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2839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84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841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2842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2843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84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2845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284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284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 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2848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2849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85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851 《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852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853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854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285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856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285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858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2859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286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2861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8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2863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864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86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2866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867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6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28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2870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2871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2872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873 《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2874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87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2876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877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2878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879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2880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288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2882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883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2884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2885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88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2887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2888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2889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289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2891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892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893 《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三、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894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95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9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2897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89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89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290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901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2902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903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290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机构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905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290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907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908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290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2910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2911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2912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2913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914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915 《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十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916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917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长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2918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919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920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2921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2922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2923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2924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92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2926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927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292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2929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2930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2931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2932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293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34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93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2936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937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938 《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939 新增: 八、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2940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2941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2942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2943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944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294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946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2947 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948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2949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950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内容。 295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952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953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2954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2955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交易的相关情况。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2956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2957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2958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959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960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961 《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2962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963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964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96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96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2967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2968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2969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2970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2971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72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2973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97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975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976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2977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97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2979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2980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981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2982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2983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2984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的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985 基金转型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转型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转型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986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转型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 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2987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988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2989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99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991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2992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2993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2994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2995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2996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299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998 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0、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3、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4、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999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8、本基金转型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3000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3001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 3002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3003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004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005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3006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新增: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3007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30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30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3010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301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01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3013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01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3015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 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3016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 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3017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301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301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3020 价、赎回对价组成;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22、基金份额的折算;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021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3022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3023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3024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025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02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027 《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028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3029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3030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3031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032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三、估值方法 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3033 公布。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3034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03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3036 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303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03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3039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304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3041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3042 27、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043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3044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30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 间的费率安排。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046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3047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3048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3049 《富国智诚精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050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智诚精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智诚精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3051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智诚精选 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3052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3053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05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05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3056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05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3058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059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3060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061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3062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063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认购份额的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306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认购份额的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3065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 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 关情况,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 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 3066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 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 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3067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3068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3069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070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十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3071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072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转型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3073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074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3075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3076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077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307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079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3080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3081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 3082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30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30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085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308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30、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3087 基金”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3、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4、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后,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8、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后,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88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3089 持证券明细。 (十六)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090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3091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3092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093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3094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095 《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3096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3097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98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3099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310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310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3102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103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3104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310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3106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3107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310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109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3110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311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311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3113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3114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311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3116 《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3117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311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3119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3120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312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日常机构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3122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3123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3124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3125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3126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3127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12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3129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3130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131 26、本基金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2、基金份额的折算;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3132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313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3134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3135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136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3137 算小组进行公告。


3138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3139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140 新增: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141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 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314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3143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144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3145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3146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147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3148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149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 3150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3151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315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153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3154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终止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份额的折算;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3155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3156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15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3158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3159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3160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3161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