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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A(005465)

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智惠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7号)和2018年11月2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8]272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 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人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2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 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3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025)8338 705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 年 10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 元人民币。2015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2016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 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 械集团任职,1998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 年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4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 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16 年 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博良女士,新加坡国立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华泰证 券资产管理总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员、固定收 益投资助理、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华 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至今,任华泰紫金丰泰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5 成员:阮毅(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 益投资岗);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6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7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8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9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 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 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 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 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 10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 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 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11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网站:http://htamc.htsc.com.cn/ 联系人:孙晶晶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6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14 第四部分 基金的简介 基金名称: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开放型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投资人提 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等资 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 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策 略,确定部分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部分债券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以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具体封闭期投资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 16 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 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本基 金封闭期剩余期限,确定采取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 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封闭 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 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 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 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 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 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 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 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 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 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 进行投资操作。 (6)再投资策略:封闭期内,本基金因持有的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再投资 于其他合适的投资标的。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该部分利息进行 流动性管理。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 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17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 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 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 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监督 五个环节。 1、公司系统制定研究计划,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研究员进行专题调研。 研究员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目标和策略,对其分工板块、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 2、公司定期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基金投资研究会议。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投资绩效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和 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 确定各基金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范围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投资研究会议由基金管理部定期召开,对投资策略定期研讨,讨论确定近期调研 计划和研究员研究计划。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研会议等会议的决议确定各基金 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4、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严格 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18 5、基金经理在定期召开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操作回 顾和总结。 6、合规风控部对基金投资决策和基金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19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20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样 本范围包括: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 券和中期票据等。中债信用债总指数在样券的选择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 跟踪的可投资性,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投资性需求开 发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21 第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22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至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3 第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公司已对《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进行了如下更新: 1、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更新了“一、 绪言”、“二、释义”、“三、基金管理人”、“五、相关服务机构”、“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的相关内容。 2、“三、基金管理人”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3、“五、相关服务机构”更新登记机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