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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001839)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目





录 ..........................................................................................................................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2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2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3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9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5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号楼 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八号楼 A栋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年 7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间:2014年 7月 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5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8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9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0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依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1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则修订后的 有关规定、政策将取代上述约定。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2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 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3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 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4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 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5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6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7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办法,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 办法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3、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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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3-18





5、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7、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 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9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20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2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22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23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 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24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 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2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 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章。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 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 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 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 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 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 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26 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 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 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手工出入 金的方式进行出入金操作。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 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 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 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 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协议、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 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 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27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 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 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2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 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基金托管专 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 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 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 (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号码”、 “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 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29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 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 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 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 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 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 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 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 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专 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 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 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 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 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悉 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专 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0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专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 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 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 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 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 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 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 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管专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 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 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通知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1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6: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1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程安排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和其他债券 品种(目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下称 “RTGS”)、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 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上海 RTGS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1)T日(指交易日,下同)14: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成 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专用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账号:216200143300010514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划款摘要:“04432376+成交编号” (注:04432376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的买券划款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交收责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2 任。 (2)为确保划款金额准确无误,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前会依据 PROP平台上 的实际交收金额与划款指令中的金额进行核对,如指令金额与实际交收金额不符, 该指令将被视为无效指令不予执行,同时会把正确金额及时通知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按正确金额修改指令后,重新提交基金托管人。 (3)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2、卖券 若基金管理人需要日间调出卖券款,须于 T 日 14:00 前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 成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本基金的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据此指令将款项调出并划 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基 金管理人 T日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二)深圳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1)T 日 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的划款指令并附成交单通过约定的 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 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账户:337010172600002848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划款摘要:“B001999723+成交编号” (注:B001999723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2)如下单后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于 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有效的不履约申报指令并附成交单,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 等信息。 因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时间极其有限,且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不保证该不履约申报机制成功。为此,一旦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沟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3 (3)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和多划入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 划回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4)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基金管理人在交 易后未及时将有效划款指令提交到基金托管人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卖券 基金托管人将于 T+1 日将交收成功的卖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基 金管理人当日的交易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如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则发生调整,且涉及上述流程变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再行商议。 (五)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作 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4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八)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3日 交收,转换款实行 T+3 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 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35 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 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 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九)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3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37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管理 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38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0-3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 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0-4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 在各自住所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41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4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2-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的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二十年以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5-46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6-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7-48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 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7-49 影响。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8-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9-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剩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 监管机构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0-52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货公司就合同中未尽的与股 指期货结算资金相关事宜签订《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以最终签署的协议 名称为准),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1-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