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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医药(512300)

500医药:关于旗下部分ETF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ETF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业务方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0年 1月 20日起对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对其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 基金名称 
512300 500医药 中证 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2310 500工业 中证 500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2340 500原料 中证 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2330 500信息 中证 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450 红利 50 南方标普中国 A股大盘红利低波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申赎结算模式调整
上述基金拟对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交收时间等进行调整。调整后: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2、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
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具体申赎结算模式详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20年 1月
17日 15:00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原申赎结算模式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20年 1月 17日
15:00后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适用于新的申赎结算模式。
三、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进行更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本公告仅对申赎结算模式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将进行相应修改,招募说明
书中涉及的调整内容也将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7日
附一:《中证 500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释义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
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二:《中证 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释义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
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三:《中证 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释义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
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四:《中证 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释义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
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五:《南方标普中国 A股大盘红利低波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2、
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
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
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
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
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