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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11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500号文注册募集,基 金合同于 2014年 9月 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7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一、基金的投资 41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49 十三、基金的业绩 54 十四、基金的财产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二十、风险揭示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七、备查文件 111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合作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业绩考核周期: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首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 闭期最后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 金业绩表现而定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52、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董事(D),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货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币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银理财 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银理财 21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2 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9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站:www.boc.cn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9378835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年 11月 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00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4年 8月 11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60,065,905.2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301户。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9月 4日正式生 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该日起,通过场内、场外方 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 间的转托管,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12月 18日开始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募集注册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发布《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月 7 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1月 7日至 2014年 2月 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4年 2月 7日至 2015年 2月 6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2月 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由于 2014年 2月 8日、9日以及 3月 8日、9日为非工 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2月 10日至 2014年 3月 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4年 3月 8日至 2015年 3月 7日,以此 类推。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但场内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于 2015年 9月 7日进入首个开放期,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年 9月 11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9月 2日发布的《中银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6年 9月 12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6年 9月 16日至 2016年 9月 20日 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年 9月 7日发布的《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7年 9月 21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2017年 9月 21日至 2017年 9月 27日 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9月 18日发布的《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年 9月 28日进入第四个开放期,2018年 9月 28日至 2018年 10月 25 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 9月 25日发布的《中银产 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年 10月 28日进入第五个开放期,2019年 10月 28日至 2019年 11月 27 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10月 25日发布的《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及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回 Y<7天 1.5% Y≥7天 0 注:Y<30天指在一个开放期内持有期限小于 30天。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 额的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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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份,退款 0.1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续持有的期限为 14天,其 赎回适用费率为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续持有的期限为 14天,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产业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 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 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 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等物价 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 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 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产业债投资策略 (1)产业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以产业债投资为主。更加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用有效严格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选取合格的产业债作为投资标的,在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取得较好的投 资收益。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 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 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 个信用级别,其中,1-3 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则资质稍 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 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产业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产业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产业债市场容 量、产业债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 投资产业债的投资主体对产业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产业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产业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产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产业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审慎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通过建立信 用风险评估体系和精选交易对手,严格控制各信用级别持仓量、组合持仓分布等重要指标, 控制投资风险。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 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4)、(15)项及第(8)项另有约定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每个封闭期首日,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本基金 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 1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且与本基金每 封闭满 1年开放一次的运作方式相匹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1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9,216,080.72 16.42 其中:股票 79,216,080.72 16.42 2 固定收益投资 376,219,513.30 77.97 其中:债券 376,219,513.30 77.9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90,134.99 2.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69,806.88 2.34 7 其他各项资产 5,792,999.41 1.20 8 合计 482,488,535.3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327,000.00 0.81 C 制造业 25,223,481.05 6.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665,599.67 12.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216,080.72 19.2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40,088 20,897,259.52 5.07 2 601211 国泰君安 565,150 9,929,685.50 2.41 3 600030 中信证券 440,000 9,891,200.00 2.40 4 601012 隆基股份 310,923 8,155,510.29 1.98 5 300146 汤臣倍健 310,000 5,741,200.00 1.39 6 002557 洽洽食品 157,029 4,002,669.21 0.97 7 000538 云南白药 48,511 3,689,261.55 0.90 8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0 2,555,000.00 0.62 9 600837 海通证券 156,571 2,238,965.30 0.54 10 601225 陕西煤业 250,000 2,182,500.00 0.5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0,010,000.00 4.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07,550.00 1.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07,550.00 1.12 4 企业债券 151,623,178.00 36.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99,000.00 4.88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6 中期票据 70,578,000.00 17.1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9,174,785.30 24.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0,127,000.00 2.46 10 合计 376,219,513.30 91.2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338 13金桥债 300,000 31,263,000.00 7.59 2 112729 18申宏 02 300,000 31,017,000.00 7.53 3 143517 18锦江 01 200,000 20,962,000.00 5.09 4 113011 光大转债 178,790 20,296,240.80 4.92 5 101460037 14宝鸡钛 业MTN001 200,000 20,250,000.00 4.9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19年三季度,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债券的发行主体中,申万宏源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所持有的 18申宏 02(112729)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其余债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04.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81,395.1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92,999.4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20,296,240.80 4.92 2 127005 长证转债 19,811,442.30 4.81 3 132015 18中油 EB 17,623,780.00 4.28 4 110053 苏银转债 10,844,000.00 2.63 5 113013 国君转债 7,899,687.00 1.92 6 127006 敖东转债 7,380,477.00 1.79 7 132013 17宝武 EB 5,033,500.00 1.22 8 113014 林洋转债 2,485,000.00 0.60 9 113021 中信转债 1,061,400.00 0.26 10 132009 17中油 EB 995,800.00 0.24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1 110041 蒙电转债 944,258.20 0.23 12 110046 圆通转债 911,013.60 0.22 13 110031 航信转债 639,914.00 0.16 14 128048 张行转债 533,600.00 0.13 15 113008 电气转债 458,800.00 0.11 16 128047 光电转债 333,729.60 0.08 17 128057 博彦转债 188,059.50 0.05 18 128055 长青转 2 110,835.40 0.03 19 110051 中天转债 91,693.20 0.02 20 128013 洪涛转债 84,873.40 0.02 21 110054 通威转债 51,349.2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年 9月 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4年 12 月 31日 7.10% 0.28% 1.29% 0.01% 5.81% 0.27% 2015年 1月 1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2.24% 0.44% 3.12% 0.01% -0.88% 0.43%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0.30% 0.21% 2.43% 0.01% -2.13% 0.20%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3.95% 0.17% 2.37% 0.01% 1.58% 0.16%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91% 0.28% 2.31% 0.01% -0.40% 0.27%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19年 09月 30日 11.06% 0.46% 1.69% 0.01% 9.36% 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9年 09 月 30日 29.20% 0.32% 13.96% 0.01% 15.24% 0.31%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3个月后,若基金在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盘后每 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不低于 0.3 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管理费率(m) R≤(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V1+∑D)/NAV0 – 1 NAV1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NAV0为第 N-1 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N=1,则 NAV0=1.000);∑D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 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R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首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最后一 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每个封闭期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在每个开放期首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首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封闭期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改变浮动管理费率收取的条件以及降低基金托 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 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 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因此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 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 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 量不低于 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 2017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 500多亿增长到 2100多亿,存量可转债和可 交换债超 80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将继 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境内 A股市场的个股大部分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截至 2017年 12月,境内 A股上 市公司超过 3000家,流通市值逾 40万亿元,月均成交额逾 9万亿元。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 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 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 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支 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境内 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 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 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人; (3)本基金前 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前 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人; 3)本基金前 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34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 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 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②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⑥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⑦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a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前述○2、○14、○15项及○8项另有约定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投资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电子对账单每月 1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日发送,数据截至 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 年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 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账号查询” 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 金额或份额、E-mail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 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9年 3月 28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年年度报告》 2、 2019年 3月 28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3、 2019年 4月 8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电子直销平台 开通工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4、 2019年 4月 1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 2019年 4月 1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1号)》 6、 2019年 4月 1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7、 2019年 4月 18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8、 2019年 6月 21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科 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9、 2019年 6月 28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公告》 10、2019年 7月 17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11、 2019年 7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12、2019年 7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事宜的公告》 13、2019年 7月 31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直销中心业 务传真号码的公告》 14、2019年 8月 2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 》 15、2019年 8月 2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6、2019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7、2019年 10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告》 18、2019 年 10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9、2019 年 10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20、2019 年 10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13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1、2019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2、2019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2号)》 23、2019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2号)》 24、2019年 11月 4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5、2019年 11月 6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26、2019 年 11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7、2019 年 11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 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