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债一三: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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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召开建信中
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中证政策性金
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
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7日17:00时止(以
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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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月22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
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
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
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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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上述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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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
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
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
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通过,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王欢
传真:010-66228001
网址:www.ccbfund.cn
电子邮件:wanghuan@ccbfund.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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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一、《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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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
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
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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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年8月9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
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本基金将于2020年2月24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配对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2月24日
起(含2020年2月24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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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
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建信中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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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
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
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
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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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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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20年2月17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邮编:100027
北京长安公证处
陆晓冬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长安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
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
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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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
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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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及
号码:(个人投资者填写)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及
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
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修改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 / 16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
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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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
债 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
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以通讯方式出席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6 / 16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