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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50(512120)

医药50: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调
整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年 1月 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0年 1月 20日起对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实施调
整后的申赎结算模式,并对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文件修订的情况说明 
根据发布的《实施细则》,上交所跨市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调整后对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
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基金管理人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对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属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法律文件修订的内容 
1、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序
号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二
部分


释义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 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8、《业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 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场外申 购赎回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的规定;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 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 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 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 请失败。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 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 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 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 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 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 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 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 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 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 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 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 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 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 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序 号 《托管 协议》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 理的基本规定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 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申购和赎 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具体规则详见招 募说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处理。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官网(www.huaan.com.cn)及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20年 1月 20日起生效。 自 2020年 1月 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按调整后的结算模式办理相关 业务。 3、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基金管理人已将上述法律文件修订事宜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4、本公告仅对上述法律文件修订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以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或登录网站 (www.hua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