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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LV(512890)

红利LV:关于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
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
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0年 1月 20日起对旗下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场内简称“红利 LV”,交易代码“51289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赎结算模式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调整后,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
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将
按规定在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0001、(021)3878463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5日
  附件: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
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
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
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 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
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
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
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
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