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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尊诚定开(004024)

华泰保兴: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17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7 只 
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对本公司旗下的 17 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
申购赎回、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生效。 
3、本次修订所涉及的 17只基金如下,具体修改对照表请见附件。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1 004024 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A类 004374/C类 004375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A类 004493/B类 004494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4 A类 005159/C类 005160 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A类 005169/C类 005170 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00552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005645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A类 005904/C类 005905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9 A类 005908/C类 005909 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006188 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A类 006385/C类 006386 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006642 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 007385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4 A类 006882/C类 006883 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007586 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6 007540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007767 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
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
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 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关注
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3 
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三、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4 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5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6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7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8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10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2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12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3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14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15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16 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17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8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9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20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2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22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3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2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25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26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27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28 2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29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30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3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1 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32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5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33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3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3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6 申购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37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8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9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0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41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42 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43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44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45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46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4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48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50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51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3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增加: 52 披露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53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54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4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55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56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2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3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57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58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59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7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60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61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9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62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63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2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3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44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5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6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4 47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48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4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65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第 1、2、3、4、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第 1、2、3、4、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6 申购和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7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5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5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68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69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70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71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72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73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四)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74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75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76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78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9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2、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80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81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增加: 82 披露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8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84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6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金资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85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该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86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87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88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9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每万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各类份额每万 90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9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91 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三、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92 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8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79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0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1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3 82 第二部分


释义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3 第二部分


释义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84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8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4 8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8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95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96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97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9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9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98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9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99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9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100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0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101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102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0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104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5 1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06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0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108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9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110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11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1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113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1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114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0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1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5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尊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13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116 和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117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118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119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媒介公告。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12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1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121 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1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8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三、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122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19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120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1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22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123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3 第二部分


释义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4 第二部分


释义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125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124 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125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126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3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27 申购和赎回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捌仟万元整 1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9 1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1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0 1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4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131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132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1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4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4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3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134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4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135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3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137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138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39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140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1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年度报告及半年报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141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14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143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144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8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19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45 20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 21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146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2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147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148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149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150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25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151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15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153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5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55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156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57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158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2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59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160 理人对外公布。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61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162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163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164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1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166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16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168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69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70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171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4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172 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173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4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4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75 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2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3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176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77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9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78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179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 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 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180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10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181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 份额累计净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182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的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2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183 13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184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185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8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187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188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189 申购和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0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91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192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介公告。 2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9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94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195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96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97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9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9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20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201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02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的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的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3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03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4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05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三、基金托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206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207 和会计核算 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08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209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师事务所审计。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210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 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 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211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1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1 十六、托管 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12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213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5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59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三、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14 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60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161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62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63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15 164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5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166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6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16 16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6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217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7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218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7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7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7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219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7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220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7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221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1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222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23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18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224 披露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225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226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227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228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23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1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232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233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23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235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236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26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23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238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39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240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24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242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30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243 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244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24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246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247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248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9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2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250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251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2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252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53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254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55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25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258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59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260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261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262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263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264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65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各类 266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267 和会计核算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268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 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 269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 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70 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271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72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11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2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273 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74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275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76 申购和赎回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277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278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279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1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80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81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82 增加: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 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283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84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285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86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8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8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289 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3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增加: 290 披露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291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的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的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292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增加: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293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294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295 务监督和核 查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之前, 296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297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增加: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298 ……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 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 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 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 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 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 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299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发布。 10 十、基金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300 11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2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01 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302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4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03 4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49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5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04 监会备案。 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5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305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5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06 申购和赎回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5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07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308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309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310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311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312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313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314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15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1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317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318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319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320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321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322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3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14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23 15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6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324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325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19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0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326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 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327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 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 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328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2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329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330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3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24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31 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9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99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三、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332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0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201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02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203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333 订 204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5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06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20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334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0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0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335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336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2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2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37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38 2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2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1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339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1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1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340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2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2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341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2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342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2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2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34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 344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34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4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34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348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349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350 监会。 2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2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351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2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2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352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35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54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23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3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355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3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3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吉年 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33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356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357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358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359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35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360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361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3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362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363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36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65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366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367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368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2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369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370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371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372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373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74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375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76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37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378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赎回;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79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380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381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4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382 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销售。 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383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38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385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386 为。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三)估值差错处理 387 和会计核算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388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389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 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 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390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 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10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391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92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的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1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2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393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94 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24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三、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95 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2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243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44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45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396 246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7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48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24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397 售机构另行公告。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25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398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399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5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5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5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00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5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401 2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402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403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404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405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406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407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7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408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409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10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411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41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2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413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告。 2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414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415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416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417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38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418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9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41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20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421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40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4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22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23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42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424 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2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25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82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283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 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 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84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 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285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426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86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87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88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28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427 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9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9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428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9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429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29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29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430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9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9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3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9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29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432 29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3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33 30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0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30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34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435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3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3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3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436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437 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0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1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438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39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440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441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442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443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3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1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444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1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1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十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445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31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1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446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 447 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2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2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48 3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43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49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 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 4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450 4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451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452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4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453 47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54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48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455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56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457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58 申购和赎回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459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460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461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五、估值程序 1、…… 46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2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63 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464 披露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465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467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468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469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47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471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 告。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72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73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增加: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74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3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3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475 1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476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477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478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479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 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 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 480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2 十六、托管 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481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82 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483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48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第二部分


释义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9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85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86 申购和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87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488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


2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3、……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489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490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91 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2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492 披露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2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493 增加: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494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495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496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49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49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499 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3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500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 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501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3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4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502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 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503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504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修改前《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505 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 506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507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508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 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 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509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10 10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511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的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1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512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2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