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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003828)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兴惠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确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 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授 权文件生效的 5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 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 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 特殊情况下,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也应当尽力完成指令的执 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 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 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 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 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日不 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票配售 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 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 最晚于 12:00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 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 报配售对象名单。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本基金可能有尚存 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 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 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 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 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 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 于 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 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 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 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收的模 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 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 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 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 指令。”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 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 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 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 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 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 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 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9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 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 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 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日申购资金、T-2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T-3日赎回资金、T-3日应付赎回费、T-2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七)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1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3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 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4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5 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6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7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 过 15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8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 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履行披露义 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0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1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和认证费以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2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6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7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期货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8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0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1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4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货公司就合同中未尽的与股指期货结算 资金相关事宜签订《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鹏华兴惠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