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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宝: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嘉实保证金理财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 信息披露 26 十一、 基金费用 28 十二、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29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六、 禁止行为 35 十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八、 违约责任 38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楼 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 3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 12月 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7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8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1)、(13)、(14)条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9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0 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上述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1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有效 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4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5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 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7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 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 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9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场内超买行为,必须及时完成融资,用以按时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 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0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7:30 之前将当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 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资金通过基金托管人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进行净额清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轧差交收,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 T+1 日上午 11:30 前准备好相应净额供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沟通处理。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提前准备好净应付款。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准备好净应付款导致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失败的,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2 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4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 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暂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 投资者有义务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实际亏损。基金公司根据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 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6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 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8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9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 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 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 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0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 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4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进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5 十五、禁止行为 1、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 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做出清算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7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8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 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 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第二款第 3 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