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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信用债A(000130)

大成信用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 1月 21日起,至 2020年 2月 20日 17:00止(以
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
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4、 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服热线。 
5、 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
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月 20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
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3 
“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
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年 1月 21
日起,至 2020年 2月 20日 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
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年 1月 21日起,至 2020年 2月 20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
话 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
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
投票。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
4 
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
复时间自 2020年 1月 21日起,至 2020年 2月 20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
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
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
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5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
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
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
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
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授
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6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
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
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
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
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
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时间在
2020年 2月 20日 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
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7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
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8 
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
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教姣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号首创大厦 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9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咨询。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4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10 附件一: 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修 改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 步进行修改的相关内容以及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要求修改的内容。具体修改方案请 见附件四:《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 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调整本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4日 11 附件二: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2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3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2*年**月**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编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4 附件四: 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基金运作


在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运作 (1)通过《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约定。 15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的其他修改 (A)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和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B)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有效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债券精选策略,在 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灵活配置基金资产在各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通过严谨的信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平、流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走 势进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 场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水平进行科学预判,并据此具体设定 16 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上的配置比例,同时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标久期、信用 配置、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 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1)“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评 估,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个券流动性、信用等级、票息率等因素,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 (2)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是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债券、各 类企业主体债券之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在正常条件下,由信用 风险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 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将被打破。本基金将利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 超额收益。 (3)骑乘策略 17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该策略的关键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 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 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4)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 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差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 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生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本基金在不同的 市场环境中,对可转换债券投资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熊市环境中,更多地 关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及条款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 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股性价值。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 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 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8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 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将适当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详细评估信用债风险状况的前提下,对比权衡个 券风险收益与信用衍生品价格,构建信用风险对冲组合。持有期内,本基金会紧密跟踪信用 利差与信用衍生品价格的动态变化,灵活调整对冲比例,追求经信用风险对冲后的投资回报 最大化。 (C)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D)基金合同的其他修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将根据上述调整同步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关内容修改,以及 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修改相关内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表: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五、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 21 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或者采取修改方案等其他合适的方 式。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可能遭遇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修改基金合同期间将保证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修改基金合同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科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22 附表:《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 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 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 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 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23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增加: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 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5、信用保护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6、信用保护卖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7、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 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走势的研 判,合理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获得长期稳 定的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走势的研判, 合理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删除 24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类。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埋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 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25 回”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增加: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26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27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A类份额收 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8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发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29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 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30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1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3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35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删除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增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36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 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走势的研 判,合理构建资组合,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业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走势的研判, 合理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和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38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 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项信用 评级在 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占基金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 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 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生 证券,本产品对可转债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 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 虑。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对可转债投资的 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熊市环境中, 更多地关注可转债的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风 险以及条款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地 关注可转债的股性价值。 三、投资策略 ??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 生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 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 考虑。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对可转换债券投 资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熊市环境中, 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 风险以及条款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地 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股性价值。 39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当 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 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7)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 境等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 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 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可比公司股票的情况指导 新股询价。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 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等因素,在有效 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删除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删除 增加: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 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 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 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 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 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 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 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 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 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 理的目标。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40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将适当参与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详细评估信用债风险状况 的前提下,对比权衡个券风险收益与信用衍生品价 格,构建信用风险对冲组合。持有期内,本基金会紧 密跟踪信用利差与信用衍生品价格的动态变化,灵活 调整对冲比例,追求经信用风险对冲后的投资回报最 大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在 AA+ 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占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1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 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42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 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3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9)若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删除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删除 增加: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发布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综 合型指数,基期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样本债券 涵盖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绝大多数债券以 及在交易所交易的部分债券,除了美元债、资产支 持债和部分交易所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都纳入 样本债券范围。样本债券剩余期限更为多样,涵盖 了包括一年期以下在内的各种债券剩余期限。由于 该指数的代表性更广,因此适合作为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 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 *8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 金选取中债信用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 样本范围为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中债 信用债总指数在样券的选择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 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投资性,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投资性需求开发的指数。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 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信用债券,所以本基 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5%和 15%分配权重,作为 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44 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 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 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删除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增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45 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 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6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 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47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 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8 1、 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1、 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删除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删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删除 49 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50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及第 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删除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 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 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51 收 益 与 分 配”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53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54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5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删除 增加: (八)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56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信用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 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57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年。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58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 分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