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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黄金: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3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四、基金备案
...........................................................................................................................
15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基金的托管
.......................................................................................................................
4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违约责任
.......................................................................................................................
8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8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87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88
二十五、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黄金证
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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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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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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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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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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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
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
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又简称为 TA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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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
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
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
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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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黄金 ETF 指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简
称“黄金 ETF”),是一种以实物黄金或者实物黄金收益凭证为
基础资产,以追踪黄金现货价格波动为目标,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共有 43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
加拿大、巴西、阿根廷、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
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
挪威、列支敦士登、俄罗斯、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马耳
他、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
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迪拜、中国台湾、
科威特、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南非、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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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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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
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1)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
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2)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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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五、 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
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
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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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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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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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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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 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
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 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 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
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
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 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
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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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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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
务公告)。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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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对于场外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外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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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对基金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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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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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或发生重大事项
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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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1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至(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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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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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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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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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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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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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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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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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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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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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赔偿或追索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
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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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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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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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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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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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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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委托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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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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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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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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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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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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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或追索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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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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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机关要求、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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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固定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金价格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实物黄金、除黄金 ETF外其他形式的交易
所交易黄金产品、黄金收益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
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
货合约、黄金期权合约以及其他黄金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自古以来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类别,集贵金属属性、货币属性、和金融属性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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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产增值、保值避险、抵御通胀、风险分散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投资门槛高、不易交
割保管、缺乏流动性、难于变现等诸多不便。黄金 ETF 通过合理的运作机制,将实物黄金属
性和证券属性巧妙结合,提供费用低廉、交易便捷、高流动性的黄金投资工具,是近年来国
际市场上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黄金 ETF,特别是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并以上市开放式
(LOF)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金价走势的有效跟踪,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国际黄金投资市场的
有效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海外市场跟踪黄金价格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实现对黄金
价格的有效跟踪,所投资的海外市场黄金 ETF将以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金融工具为主。本基金
不直接买卖或持有实物黄金。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ETF组合管理策略、现金管理策略以及衍生品投资策略三部
分组成:
1、ETF 组合管理策略
(1)黄金 ETF 的选择标准
本基金目前将选择有实物黄金支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
资标的。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基金管理人持有标准化实物黄金并且一级市场的申购赎
回也是以实物黄金进行,从而此类黄金 ETF可以有效跟踪黄金价格。
在具体遴选黄金 ETF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产规模(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估值基准(basis of valuation) , 计价货币
(denominator)、流动性(liquidity)、透明度(transparence)、 上市地(listing exchange)、
ETF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y)、组织架构(structure)等。具体说明如下:
1) 规模:是指黄金 ETF 本身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大小,而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可以从市值规模和黄金储存量两个角度来衡量,规模越大,越可以产生规模效应,
降低黄金 ETF 本身运营成本从而降低跟踪误差,并且增加投资安全性;
2) 跟踪误差:是指黄金 ETF的资产净值(NAV)与跟踪指数(一般为金价)的
偏离度,跟踪误差越小,说明黄金 ETF 的运作越成功;
3)估值基准:是指黄金 ETF 每日进行估值的基准,目前绝大部分黄金 ETF 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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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金的价格作为基准;
4)计价货币:是指黄金 ETF每日估值和交易的基准货币,由于国际通用金价为美
元计价,所以本基金将以美元计价的黄金 ETF为主,以减小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汇率风
险;
5) 流动性:是指黄金 ETF 在二级市场交易量的大小以及买卖价差的大小。本基
金在二级市场买入黄金 ETF 基金份额时,标的 ETF 流动性越高,产生的冲击成本会
越小,越有利于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控制;
6) 透明度:主要指黄金 ETF 的信息披露程度,信息披露越完全、真实、迅速,
越可以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
8)上市地:本基金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的黄金 ETF;
9) ETF管理公司:选择运作黄金 ETF时间长,运作成熟,管理规模大的 ETF管
理公司,将有利于降低本基金的潜在对手方风险;
10) 组织架构:主要指黄金 ETF 各参与方的权责关系和合约结构,不同市场上黄
金 ETF 的组织架构有所不同,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保障黄金 ETF 的顺利运作,减少
潜在的参与方风险。
本基金将选取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跟踪误差较小、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估值基
准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间的差异小、组织架构合理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构建备
选基金库。
(2)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在备选基金库的基础上,在建仓期内综合考虑备选基金库中黄金 ETF 的历史运作
记录、市场流动性、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等因素,并以最优跟踪本基金基准、从而使本基
金跟踪误差最小为目标来进行黄金 ETF 投资组合的构建。
(3)组合调整策略
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后,本基金基本上将采用买入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本基金会根据
ETF投资组合和现金比例严格控制基金净值和基准的偏差,适时调整组合内不同 ETF的比重
以及现金比例,以实现对基准的有效跟踪。
同时,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我们还会根据申购赎回需求,灵活调整组合,结合现
金管理策略,满足日常的申赎需求。
2、现金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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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而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势必因为现金拖累而本基金的跟踪
效果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日常申购赎回所需流动性的前提下,合
理制定持有现金资产的比例,有效地实现对业绩基准的跟踪。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
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还将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以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等黄金基金为标的资产的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
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
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 规避汇率风险。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合约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
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等。
2) 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赎回
规模较大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利用金融衍生品可迅速调整现金头寸,同时管理风险以减少不
利影响。
五、 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
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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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TF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的方式达成跟踪金价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遴选出在全球发达市场上市的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优质黄金 ETF,基本上采取买入持有的
投资策略,并根据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流动性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和再平衡。具体而言,
ETF投资的决策程序与流程如下:
(1)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
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2)备选基金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发达市场交易所交易的黄金 ETF 品种,目前主要涉及的交易所有纽
约、伦敦、苏黎世、多伦多、香港、悉尼等发达市场。本基金将选取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
跟踪误差较小、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估值基准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间的
差异较小、组织架构合理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构建备选基金库。
(3)组合构建
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考虑备选基金库中黄金 ETF 的历史运作记
录、市场流动性、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等因素,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最少数量的有
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构建本基金的模拟组合,进行跟踪误差和流动性检验,并在此基
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
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组合调整至少每季度一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依据
组合对于金价的跟踪误差,适当降低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 比重、增加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TF比重,或者是调出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调入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TF。
2.2 非上市公募基金的投资
对于非上市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将主要关注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流动性、投资策
略、投资业绩、汇率风险等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基金投资对象。
基金经理将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情况下,选择有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较大、
流动性充裕、信用风险低、汇率风险小的非上市公募基金。
2.3 衍生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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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
等阶段。
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
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
资需求,结构产品投资部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交易部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
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2.4 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踪效果,形成现金拖累。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申购赎回、金价波动等因素,在
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量化模型计算出最佳现金持有量,从而提高现金资产使
用效率,缩小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2.5 风险控制与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六. 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制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不受下列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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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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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
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各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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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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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三)至(六)
项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伦敦金价格,其中伦敦金价格使用伦敦
金每日下午收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人民币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的黄金ETF,而黄金
ETF的业绩比较基准基本采用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或者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黄金期
货当月合约价格(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前者主要运用于实物支持的黄金ETF,
因此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比较符合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伦敦金下午收盘价由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LBMA)
所产生。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旗下的伦敦黄金市场,是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黄金OTC
市场。它的会员涵盖全球持有黄金的主要央行,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黄金生产商、精炼商、
加工商及其他贸易商。
伦敦金定价限制由五名成员正式参与,各成员为黄
金
交
易
商及LBMA的成员。主席职位
每年在五名成员公司之间轮换。定价现以电话方式厘定,该五名成员公司毋须如过往一般会
面厘定。上午时段的定价由伦敦时间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下午时段的定价由伦敦时间下午
三时正开始。为黄金定价的现行成员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及Société Générale。其他市场参与者如欲参与
定价买卖,必须通过该五名黄金定价成员之一进行。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伦敦金价格定价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伦
敦金下午收盘价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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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
融工具。本基金的表现与黄金价格走势直接相关,历史上黄金价格波幅较大,波动周期较长,
预期收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海外,存
在汇率风险。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
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对
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进行识别和监督。
1)跟踪误差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的 NAV来计算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误差:
?
?
?
?
??
N
t
tBtp
RR
N
TTE
1
2
,,
)(
1
1
上述公式中各参数的定义如下:
T:表示当年交易日天数;
N:表示计算周期;
tp
R
,
:表示 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的日收益率
其中,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 t日 NAV来进行
估值
tB
R
,
:表示 t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日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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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来计算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
误差:
?
?
?
?
??
N
t
tBtp
RR
N
TTE
1
2
,,
)(
1
1
上述公式中各参数的定义如下:
T:表示当年交易日天数;
N:表示计算周期;
tp
R
,
:表示 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的日收益率
其中,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二级市场收盘
价来进行估值
tB
R
,
:表示 t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日收益率。
2)跟踪偏离度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证券二级市场收盘价来计算跟踪偏离度,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
0
01
0
01
t
tt
t
tt
B
BB
P
PP ?
?
?
?跟踪偏离度
0t
P
为期初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1t
P
为期末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0t
B
为期初基准金价
1t
B
为期末基准金价
其中,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来
进行估值。”
如果选择以投资标的证券 NAV来计算累计偏差,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0
01
0
01
t
tt
t
tt
B
BB
P
PP ?
?
?
?累计偏差
0t
P
为期初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1t
P
为期末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0t
B
为期初基准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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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t
B
为期末基准金价
其中,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 NAV来进行估值。
由于国际黄金价格实行 24小时连续报价的特殊性,海外黄金 ETF的二级市场收盘价可
能由于交易时差等原因与标的资产价格产生较大的偏离。因此海外黄金 ETF在跟踪误差的
计算方法(以 NAV计算)与我国 QDII现行规则(以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存在较大差别,
投资者以本基金的基金净值计算的跟踪误差和累计偏离度可能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正确反映
其跟踪效果。
十一、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
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结构产品投资部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结构产品投资部对衍生品头
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结构产品投资部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
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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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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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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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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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
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ETF 等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公布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5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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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份额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并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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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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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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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
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
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
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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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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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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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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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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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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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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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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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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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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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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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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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生效的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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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
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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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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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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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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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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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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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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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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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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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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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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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赔偿或追索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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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
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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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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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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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委托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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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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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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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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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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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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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固定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黄金股票指数 ETF以及其他跟踪黄金价格或者黄金价格指数的非上市黄金公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实物黄金、除黄金 ETF外其他形式的交易
所交易黄金产品、黄金收益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
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
货合约、黄金期权合约以及其他黄金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制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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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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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5)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形基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各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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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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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
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
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三)至(六)
项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2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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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生效的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
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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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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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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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
日
(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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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页无正文,为《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