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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400(159918)

中创400: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
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
名单见附件。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
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嘉实中关村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嘉实致元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嘉实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 期(包括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 期(包括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 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中国证监会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指定媒介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及计价和销售币种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1类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2类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停止现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及计价和销售币种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1类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2类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停止现 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折算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嘉实新兴市场 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嘉实 新兴市场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嘉实新兴市场 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嘉实 新兴市场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期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嘉实新兴市 场 A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嘉实新 兴市场 A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可以对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期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嘉实新兴市 场 A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嘉实新 兴市场 A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可以对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更名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相关申购、赎回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更名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相关申购、赎回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3)、(5)--(8)、(10)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3)、(5)--(8)、(10)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 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 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 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 A、嘉实新兴市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 A、嘉实新兴市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 A及嘉实新兴市场 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确 定转换后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嘉实新兴市场 A及嘉实新兴市场 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确 定转换后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 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 净值、转换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 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 净值、转换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日计算 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T+1日计算 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媒介指定媒介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指定媒介。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首次开放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首次开放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和嘉实新兴市 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首次开放后,基金管理人 T+2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嘉实 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T+2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 值、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和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嘉实 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 和嘉实新兴市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首次开放后,基金管理人 T+2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T+2日内,将嘉实新兴 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 嘉实新兴市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 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A1类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嘉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1类份额和 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指定媒介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和 嘉实新兴市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 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A1类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2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 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嘉实新兴市场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T+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 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嘉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某一类(或某一级别)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某一类(或某一级别)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7、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转换及本基金转 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8、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30、本基金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22、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转换及本基金转 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4、 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5、本基金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并、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财产的清算 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介 增加: 5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 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 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 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 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他情形。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证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证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公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27楼 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提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量化阿尔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复核,提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至少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至少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主题 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27楼 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 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进行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进行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相应网 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相应网 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回; 26、变更目标 ETF;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变更目标 ETF;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创 4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创 4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招募说明书














《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招募说明书














《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创 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定义的基金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 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业务;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进行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相应网 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相应网 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19、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嘉实中关村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 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关村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关村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关村 A股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 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情形。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1、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 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情形。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证锐联基本 面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证锐联 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赎回 第二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二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媒体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案。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 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 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新增: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摘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 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 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2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终止上市;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致元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公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新 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元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元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致元 42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 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 暂停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 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 暂停基金净值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七)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优质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 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招募说明书 将登载在公司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一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经雷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经雷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原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原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 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 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2日内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 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沪、深交易所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在公告时 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招募说明书将登载在 公司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一日;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A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当发生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A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当发生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H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H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H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H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回;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 情形;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 24、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及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 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 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进 入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进入开放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进入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 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 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 情形;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 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 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 (十)国债期货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 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 法律法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 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 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 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 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 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和网站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 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 R -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 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 5、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开放日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 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 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 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1 )]100001([?? ?i i R -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开放日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 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 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17)基金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4)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5)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16)基金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0)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下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