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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A(519334)

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度第一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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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度第一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 1月 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盛勤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33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6月 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浦银安盛盛勤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浦银安盛盛勤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月 16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1月 1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 券 A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 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334 519335 2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 业务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 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 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2020年度第一次开放期定为:2020年1月16 日,共计1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 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 期间。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具体办理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 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500元 0 注:M为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4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 5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本基金自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勤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7.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7.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7.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7.6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