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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进取(150189)

转债进取: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各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资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
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参见附件。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了相
应修订。 
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
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
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
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11日 
 
附件 1:相关基金的名单 
附件 2: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2 
附件 1: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托管人 
1


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银行 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银行 3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4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5


招商康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建设银行 7


招商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8


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9


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10 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11 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12 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13 招商 3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14 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15 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16 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17 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18 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19 招商招惠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20 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 交通银行 21 招商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 22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宁波银行 23 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 24 招商添琪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业银行 25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业银行 26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农业银行 27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业银行 2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农业银行 29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农业银行 30 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 31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银行 32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33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34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35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36 招商招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7 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8 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9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40 招商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 41 招商添德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42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浙商银行 43 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 44 招商招鸿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 45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信银行 46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47 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银行 48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49 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50 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51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银行 4 附件 2: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招商 3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5 部分 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6 封闭期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7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8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9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0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11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12 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13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存续期内且封闭期届满后,连续四十、五十、五十五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存续期内且封闭期届满后,连续四十、五十、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14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十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15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 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16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17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 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 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无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 义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 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无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19 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 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 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 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 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 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 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 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 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 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 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20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 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 21 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 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22 更换 条件 与程 序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临时报告书应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 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23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 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 日内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24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无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25 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 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26 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4)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29 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0 证监会。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31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 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32 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以及“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调整为“在指定媒介公告” 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3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以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 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 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 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部门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部门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6 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3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8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 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9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40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4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无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42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4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44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无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45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46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7 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8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以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 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 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安弘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49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50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51 人及 权利 义务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52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53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4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55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6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57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8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5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0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1 《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2 部分 释义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63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4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65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66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67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68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69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0 (十)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7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3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74 媒体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75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 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6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 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 五、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77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7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79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0 无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1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82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9、澄清公告 83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无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8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8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以及“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调整为“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86 《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 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87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88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9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90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9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益灵活配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9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93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94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5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96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98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9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无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0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101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02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103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 (四)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


104 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 金总份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105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06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 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 过 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107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 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08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109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10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11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浩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辉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九 部分 基金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113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 公布。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14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四)基金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116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117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11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19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 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 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120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121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2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 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无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招募说明书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招募说明书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123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124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5)、(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5)、(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125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26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7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128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 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129 计与 审计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130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131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13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133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13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35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36 《招商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137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38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9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140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141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142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143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4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6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147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48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9 《招商康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康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康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150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康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5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52 权利 义务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15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54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55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156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7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8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15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160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61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162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 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63 人网站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 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64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65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166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1、定期份额折算


…… 【1】周期性份额折算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年度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 【1】周期性份额折算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年度份额折算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167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份额折算


……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元,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份额折算


……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450元,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商 转债 A份 额与 招商 二、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8 转债 B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169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70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 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后 可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披露时间和 披露规则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者开始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 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可 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 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后可揭示交易时 间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披露时间和披露规则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七)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2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73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可转债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 27、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可转债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 22、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4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75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 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信息前,应当在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176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77 《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178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79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180 人及 权利 义务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181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182 披露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83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84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85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186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187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1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89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0 《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191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 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 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 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T日的基金份额净 192 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 准。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93 权利 义务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19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195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196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9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198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199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200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201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203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204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20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206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07 序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208 计与 审计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209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双债增强 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双债增强 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双债增强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 210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 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 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211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212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13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双债增强 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双债增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双债增强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双债增强 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8、双债增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双债增强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214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216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217 《招商添德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18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德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德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德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219 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220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21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222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223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24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225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226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227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8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229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230 《招商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31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232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 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233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34 分配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23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236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237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238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9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240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41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242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243 《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44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45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246 值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47 计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48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4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250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251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 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 在开放期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252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253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254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55 《招商添琪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56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琪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琪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琪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257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5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59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260 息披 露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261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262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3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64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19、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65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266 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267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268 《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69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270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271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72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273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274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275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276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277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278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279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280 财产 的清 算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81 《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82 释义 无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83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284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28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86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87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28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289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290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291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292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93 《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94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95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三、估值方法 …… 三、估值方法 …… 296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97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9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299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300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30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2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303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304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305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306 《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307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308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309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310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311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312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无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313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1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1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 316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317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3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19 《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20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21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22 义务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23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24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325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2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27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变)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328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22、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4、进入开放期;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329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330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331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32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333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334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上市公告。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 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 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和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335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内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内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336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4条及第 7-8条所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4条及第 7-8条所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37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38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339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 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340 人复核后确定,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341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42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343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344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4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34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无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347 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一、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4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49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350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51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四、估值方法


…… 四、估值方法


…… 352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35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354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55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35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357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35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359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60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无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 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原招募说明书进 行的内容更新 3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 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 额、赎回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 额、赎回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3、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 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在开始实施前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3、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 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62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交易 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363 八、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 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通知。……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364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与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 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临时报告书应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六、 基金 (五)估值程序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五)估值程序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365 资产 的估 值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 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 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 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366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 公告。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无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67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368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无 369 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业务规 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 转换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及转换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 情发布系统、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年度报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3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7)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371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72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无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无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无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373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374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上市交易公告书自公布后,应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75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 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76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377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78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379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380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381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382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删除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83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384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385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386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387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88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89 《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390 部分 释义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91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392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9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394 披露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395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3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39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98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99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40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01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02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03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04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40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406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407 露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408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4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10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411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 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七)澄清公告 412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413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14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415 《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416 部分 释义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417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41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419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420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421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422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423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42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425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26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427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28 《招商招鸿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429 部分 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430 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431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43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433 披露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434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43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43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437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438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439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40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41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442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443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 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444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445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446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7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448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449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450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451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52 《招商招惠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 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 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453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惠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惠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454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455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56 益与 分配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457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458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459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60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461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462 (十)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463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464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65 《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466 释义 无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67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68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69 的收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470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71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7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473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474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47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476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77 《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478 释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79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480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81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482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483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48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85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486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487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488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489 金财 产的 清算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90 《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原招商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491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 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492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493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94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495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496 息披 露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497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9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499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 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时;


500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01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02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 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503 《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504 释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05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506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07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508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509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510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11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512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513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514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515 金财 产的 清算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516 《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517 释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18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519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20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521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522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523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24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525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526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527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528 金财 产的 清算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529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530 部分 释义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531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532 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533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534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53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536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537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53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539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4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41 《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6、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42 部分 释义 的更新 无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543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544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后果。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545 审计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546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47 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548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54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5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 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 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51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552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553 金财 产的 清算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54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555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556 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557 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58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59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560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61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562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563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64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565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6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67 《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 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 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 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68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569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570 基金 资产 估值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此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如发生错误,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此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结果如发生错误,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571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57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招商招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573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 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57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57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576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77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578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79 《招商招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 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 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580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 581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582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83 与分 配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58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58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586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587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588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589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590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591 《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92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593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59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95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96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9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9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59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60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601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602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3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04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605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60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607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608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09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610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11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612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613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14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 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615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16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17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18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19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 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 620 权利 义务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并按规定公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621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622 与审 计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623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 (四)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 624 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 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 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625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626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627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628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 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629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630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631 清算 632 《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633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34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635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36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637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638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639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40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641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642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4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44 《招商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45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46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647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648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49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650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651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652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653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65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65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656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92号)(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2 号)(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57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58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 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59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60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661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662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63 2、……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664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665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删除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中证银行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 银行 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666 上。 (七)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67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668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669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9、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交 易; 30、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等重大事项的;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中证银行 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670 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671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72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