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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货币A(519509)

浦银货币: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
月 9日在《证券时报》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
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月 14日起,至 2020年 2月 12 日 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 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月 13日,即 2020年 1月 13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 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 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 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自 2020年 1月 14日起,至 2020年 2月 12日 17:00时以前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 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4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二) 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年 1月 14日起,至 2020 年 2月 12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 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 询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 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 暂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年 1月 14日起,至 2020 年 2月 12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并按提示转人工 坐席进行表决。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 联系。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 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表决。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 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5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 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 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 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 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 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6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 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 为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 同);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 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7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 418 号 801 室 电话: 021-32170132 联系人:陈思清) 4、见证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 明》


8附件一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浦银安 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在投资 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 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 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 9附件二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修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 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 见。 2、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 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 10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 日为 2020年 2月 1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四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1年 3月 9日,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为 维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召集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在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估值、信息披露等 方面进行修改,并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 2、本次《关于修改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情如下: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 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 8月 16日颁 布、同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 12月 17日颁 布,2016年 2月 1日实施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1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站)等媒介 四、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调低 销售服务费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 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但应在 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 基金 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1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 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 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1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 为 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 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 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当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 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4.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发生上述第 4、6、8项以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1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 6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2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一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2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2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 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 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十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 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2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授权代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授权代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二)召开事由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2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 方可举行: 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 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 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 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 方可举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 方可举行: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2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 规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向其授权代表 进行授权。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2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2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媒介上联合公告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六)投资限制 2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3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 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 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15)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 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 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3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9)、(10)、 (11)、(12)和(16)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9)、 (11)、(13)和(18)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 3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 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3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 1.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 1.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 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方法 3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十 五、 基金 资产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3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的估 值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 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 合进行价值重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3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 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 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代 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3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并通报 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并通报 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当于 2020年 9月 1日起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 述日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 4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4.本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4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4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4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 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 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现偏 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 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4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 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4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 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 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4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该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初步 征询,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48 并重新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做好二 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可在 30日 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