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至泰A(004155)

信诚至泰: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召开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21号
文注册的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6月 6
日生效。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至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
案》。 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月 8日起,至 2020年 2月 4日 17:00止(以表
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
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月 7日,即在 2020年 1月 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
//www.citicpru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
专用
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
间内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
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
充分
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投
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
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表决权。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
托书自动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
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
记机
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
行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
的样
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
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
上加盖该机
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
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二的样
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代理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 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
关文
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
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
一次
纸面授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
代理
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
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0年 1月 31日 16:30时。将纸面
授权委托书
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
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 2020年 2月 4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
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
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H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H 6660066H转 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H 5012H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H号华夏银行大厦 14H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
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
法》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
情况做
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
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H 666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6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
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内容包括信
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
金费用、估值方
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将“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中信保
诚至泰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
注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
次基金
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的特
点及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
修改和补
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2月 4日的以
通讯方
式召开的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
有议案的
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
转授权,转授权
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信
诚至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
法律规
定、《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
计收
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时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
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表
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拟对信
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进行变更注册。
本次《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
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
注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注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二)调整基金类型
基金类别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
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
《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了
修改。
(四)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因投资范围的变化,调整了估值方法,同时新增加了估值原则。
(五)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赎回费率进行了调整,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管理费、赎回费率如下:
1、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
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80天 0.1%
Y≥180天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
Y≥30天 0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
金的存续
等内容。
2、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发布,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及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
的相关
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拟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
同》的内
容。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中信保
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决定《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信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四、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择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本次
《关于信诚至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 因此,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基金变更注册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变更注册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
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变更注册的相关准备。 会计师事
务所将继续
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
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变更注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变更注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
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
的修订,并重
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提交变更注册方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
险与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品种进
行投资。
附件:《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三、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删除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S年 4H月
24H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至泰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日,原《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H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AH类份额”
53、CH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H类份额”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1、AH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AH
类份额”
52、CH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H类
份额”
无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
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争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率收费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 基金份额类别
包括 A类和 C类。 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
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收费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类和 C类。
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类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和认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认购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121号文
准予注册, 于 2017年 3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1
日期间公开发售。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7年 6月 6日生效。基金管理
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X年 X月 X日,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至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
案,内容包括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
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信诚至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X年 X月 X日起,
《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
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自 201X年 X月 X日起,《中信保诚至泰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中信保诚至泰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至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于 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
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本基金 C类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
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份额和 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申购申请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
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无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
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争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
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等债券。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
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
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
对收益率的基础上,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
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
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
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
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
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
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
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对于普通债
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标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
价值配置、 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
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
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
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
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
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
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
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
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
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
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
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
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
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
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
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
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
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
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 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
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
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
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
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
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
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
策略、相对价值配置、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
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
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
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
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
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
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
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
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当
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进行期
限结构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
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
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
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铃型、梯形等配置方
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
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
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
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利差
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
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
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
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
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 其次,对于信用债市
场供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
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
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
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
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以增
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
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
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6)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除上述第 (2)、(12)、(22)、
(23)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
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
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本基金是一只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该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
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
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
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
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在
1-3年(含 1年)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
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
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
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1年期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
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的
目的。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
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基
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0%和 20%分配权
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
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
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结算
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5、其他投资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
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
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无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
后,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删除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临时报告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删除
(十三)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删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
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
人可以免责: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
人免责: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原《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经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 201*
年**月**日起,《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
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