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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00 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 年9月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17:00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 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月6日,即在2020年1月6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 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 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 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 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 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 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 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 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 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 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 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31 日16:3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20年1月7日前及2020年1月31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联系人:陈思清 联系电话:021-32170132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0年2月3 日)开市起第二次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议案》,则本基金的复牌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银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2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终止上市、调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拟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产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 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 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运作方式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后终止定期开放运作,转型后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开放式运作(详见 附件五),运作方式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 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 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契约型开放式 (三)增加基金份额分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转型后的中 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设 A类和 C类两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 A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 C类基金份额。 (四)取消上市交易


目前上市交易的份额为中银产债,转型后中银产债份额全部转换为非上市的中银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再进行上市交易。 (五)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 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 货、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 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 资于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 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 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开 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非国家 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 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 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 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 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4)、(15)项及第(8) 项另有约定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1%。每个封闭期 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除(2)、(8)、(13)和(14)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六)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与分配内容进行 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 后,若基金在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不低于 0.3元(含),则基金 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对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七)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场外 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 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 行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 购 费 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场外 赎回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场内 赎回 Y<7天 1.50% Y≥7天 0 注:Y<30天指在一个开放期内持 有期限小于 30天。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 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 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如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20% Y≥30天 0.0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 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将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


管理费率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 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 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r)的大小 来决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R) 管理费率(m) R≤(r+1%) 0.20% 0.60%/年 (r+1%)(r+4%) 0.90% 其中,R=(NAV1+∑D)/NAV0 – 1 NAV1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未扣 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NAV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V0=1.000);∑D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 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R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 封闭期首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最后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每个封闭 期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 水平调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在每个开放期首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性 计提并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 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 N 个业绩考核周 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首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封闭期适用的基金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 0.2%/年 0.10%/年 销售服务 费率 -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0.40%/年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 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 回安排、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 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九)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2、考虑到自《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 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转型后的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五《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转型后的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 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一)转型前的管理费计提 自 2019年 11月 28日起,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第六个封 闭期,期间当本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则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 提前结束,即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提前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


本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在第六个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在封闭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 一次性计提并支付,管理费率依据本基金该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比照适用相应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所对应适用的费率,具体费率和计算方式根据《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本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不再执行《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 (二)赎回选择期 自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者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场外赎回,但不可以申请申购及转换;本基金赎 回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开通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基金份额 中银产债场内赎回及跨市场转托管功能,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选择场内赎回和 转托管,不可以申请申购。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 将停止场内交易至终止上市,不再复牌。 (1)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比例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2)赎回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费适用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文件的相关约定。 具体赎回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赎回选择期结束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进行份额变更登记(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 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持有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原场外份额结转后的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位四舍五入,原场内份额结转而来的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 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变更登记成功后,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的场内份额将在确权后转 到场外注册登记系统。 (四)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及终止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拟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终止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与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终止上 市交易和终止场内申赎相关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确权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中银产债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 认和重新登记,投资者完成确权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等业务,具体确权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上述规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公告。 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后,基金登 记机构也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转型完成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原中银产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由于中银产债将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原 中银产债终止场内申购赎回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变更登记完成 后将统一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临时账户”下,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中银产债场内基金 份额在登记机构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并经转型新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进行基金的赎回, 此过程称之为“确权”),待确权成功并经转型新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中银产 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 与登记之日(即确权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注册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 期限自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 将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和场内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自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中银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 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中银产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七)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生效日当日)起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 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 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 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三)预防及控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科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信息披露平台及2019年12月31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证券/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 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 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 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证券/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委托 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五: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章节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能通过合法取得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联络信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 金投资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表 明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 该等信息。 三、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三、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 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转型而来,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中银 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 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合作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二 部分 释义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 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3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业绩考核周期: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 期为自每个封闭期首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最后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44、《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 场内基金交易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4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 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一、基金名称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为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00号)准予 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生效。 2020 年 月 日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中银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普通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费用、收益分 配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产 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 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年 月


日起,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方式,场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 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 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3、基金前 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募集注册且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 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 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和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 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 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 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3年1月 7日至 2014 年 1月 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 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月 7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1月 7日至 2014年 2月 6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4年 2月 7日至 2015年 2月 6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2月 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3年2月 8日至 2014 年 2月 7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 由于 2014年 2月 8日、9日以及 3月 8日、 9日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2月 10日至 2014年 3月 7日;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2015年 3月 7日,以此类推。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 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 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 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且办理申购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告,但场内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 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 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 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 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的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 赎回费总额的 100%,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 要求进行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见 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8)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 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 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第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 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及调高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前 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 便利。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无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表决方式上,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 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持有可转债转 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 金融债与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 策性金融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 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 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 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 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 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 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 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现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 业债(不含城投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和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 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 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 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 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 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 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 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 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 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 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 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 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 关注诸如 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 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 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 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 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 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 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 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 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 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 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 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 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 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 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 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 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 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 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 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 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 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 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 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 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 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 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 的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限额内,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 金将综合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 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 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 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 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 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 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 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 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 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 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 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 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 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 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 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 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 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 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 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 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 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 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 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 适度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 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第(2)、(14)、(15)项及第(8)项另 有约定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除(2)、(8)、(13)和(14)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每个封闭期首日,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本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 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 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 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 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 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以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且与本基金每封闭满 1年开放一 次的运作方式相匹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最广泛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产估 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 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 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建议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基金管理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 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 五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 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 保全费等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 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考核周期 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和一年期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管理费率(m) R≤(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V1+∑D)/NAV0 – 1 NAV1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未扣 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NAV0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N=1,则 NAV0=1.000);∑D为以第 N 个 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 红利的总和;R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首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最后一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每个封闭期首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 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在每个 开放期首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对非业绩 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每个 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 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首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封闭期适用的基金管理费 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 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前述 费用支付根据《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或改变浮动管理费率收取的条件以及降低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3个月后,若基金在每个封闭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 额可分配利润金额不低于 0.3元(含),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对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连续 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 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人; (3)本基金前 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 十部 分违 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 向另一方追偿。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 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经 2020 年 XX 月 XX 日中 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