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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瑞通A(003839)

易方达瑞通:关于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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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2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 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3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1、基金合同 章 节 原文 修订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瑞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瑞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4 章 节 原文 修订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 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 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5 章 节 原文 修订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 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 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路 3号 4004-8室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第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6 章 节 原文 修订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298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7 章 节 原文 修订 大 会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8 章 节 原文 修订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9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10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11 章 节 原文 修订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2 章 节 原文 修订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13 章 节 原文 修订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托管协议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路 3号 4004-8室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14 章 节 原文 修订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298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瑞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15 章 节 原文 修订 核 算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16 章 节 原文 修订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 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 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17 章 节 原文 修订 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 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 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 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 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 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 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九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 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 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告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 18 章 节 原文 修订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 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月 30日、12 月 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 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 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月 30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 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