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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A(161608)

融通易支付:《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二零一九年七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销售代理人可以增 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 代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 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 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3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 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2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 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 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 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等基金净值信息;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4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5 所须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6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 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固定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固定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16、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9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2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十一、其他应披露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基金 收益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1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 作人员。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