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基中小(161118)

易基中小: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2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3 附件: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4 章节 原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 5 章节 原文 修订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6项以及第 9到 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6项以及第 9到 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6 章节 原文 修订 购与 赎回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 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 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 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章节 原文 修订 会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 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 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收益与分配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收益与分配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 8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9 章节 原文 修订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10 章节 原文 修订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11 章节 原文 修订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12 章节 原文 修订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 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3 2、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 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 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14 章节 原文 修订 算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15 章节 原文 修订 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