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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
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2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3 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 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它媒体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4 章节 原文 修订 购、 赎回 与转 换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 5 章节 原文 修订 赎回 与转 换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二十 一、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二、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6 章节 原文 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 内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二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7 章节 原文 修订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8 章节 原文 修订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章节 原文 修订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10 章节 原文 修订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二、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媒体 媒介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11 章节 原文 修订 和会 计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 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2 章节 原文 修订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 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 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 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 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 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 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 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 相关情况的说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 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 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 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 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13 章节 原文 修订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 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 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 便利。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 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 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