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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普科技(161128)

标普科技: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2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3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信息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信息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5 章节 原文 修订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 章节 原文 修订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7 章节 原文 修订 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将美元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8 章节 原文 修订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9 章节 原文 修订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11 章节 原文 修订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2001]4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十、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 二、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12 章节 原文 修订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 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 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 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十 三、 基金 费用 和税 收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 十 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