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基黄金(161116)

易基黄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 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后 的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全 文 将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登 载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



















































































































































































2 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3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章 节 原文 修订 一、 前 言 和 释 义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 前 言 和 释 义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 章 节 原文 修订 四、 基 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 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 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 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开始办理申购与开始 办理赎回的日期可以不为同一日。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开始办理申购与开始办理赎回 的日期可以不为同一日。



















































































































































































5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 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 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 A类人民币份额、A类 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 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 A类人民币份额、A类 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 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6 章 节 原文 修订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2)、(3)、(4)、(5)、 (6)、(8)、(10)、(11)、(12)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2)、(3)、(4)、(5)、 (6)、(8)、(10)、(11)、(12)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



















































































































































































7 章 节 原文 修订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四周 (含四周)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四周 (含四周)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章 节 原文 修订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9 章 节 原文 修订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 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10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1 章 节 原文 修订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 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将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 次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 放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12 章 节 原文 修订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3 章 节 原文 修订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14 章 节 原文 修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15 章 节 原文 修订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托管协议 章 节 原文 修订



















































































































































































16 章 节 原文 修订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 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 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八、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四)基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基金会计核算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会计核算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17 章 节 原文 修订 十、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 一、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其中按 照境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信息 披露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 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 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信息披露 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分 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 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6、对于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 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相关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 度结束后 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 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其中按照境 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信息披露 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 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 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5、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信息披露 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分 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 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6、对于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 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相关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 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 三、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的调整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的调整



















































































































































































18 章 节 原文 修订 基 金 费 用 基金管理人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 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