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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65313)

建信优势: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 
(一)订立《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 
一、
前言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二、
释义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
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
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
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
六、
基金
财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业务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业务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一个交易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除上述第 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除上述第 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