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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丰裕(165317)

建信丰裕: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 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序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开放运作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开放运作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 货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 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