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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二、
释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互联网网站;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
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
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
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2)、(3)、(4)、(8)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2)、(3)、(4)、(8)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基金管理人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
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
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转换 
……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
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转换业务开始前 2天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由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
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出机构备案。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5、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 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 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