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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利(160519)

博时睿利: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改旗下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
于 2019年 12月 31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
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 司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 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 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十 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 自律管理规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