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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F(159956)

创业板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 部分 前言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 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 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 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 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 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 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 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 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 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8、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