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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债A(160513)

稳健债A: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修改旗下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法律文件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况说明如
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
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附件:《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无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
裕祥
A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 易、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二)裕祥 A的申购与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裕祥 A的申购与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裕祥 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裕祥 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 A的情形 …… 9、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 A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裕祥 A或延缓支付裕祥 A赎回款项的情形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暂停赎回裕祥 A或延缓支付裕祥 A赎回款项的情形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 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 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不超过 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 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 六、 基金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资产 的估 值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 九、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2、自本基金生效 3 年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2、自本基金生效 3 年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无 (十一)清算公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监会备案并公告。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