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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进取(150037)

建信进取: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四)……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释义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七、 
建信
稳
健、
建信
进取
的上
市与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建信双
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
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该业务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该业务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场内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就暂停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
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
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
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
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资产
(二)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二)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不定期折算情形一: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不定期折算情形一: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折算情形二: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折算情形二: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个工作日内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五)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建信稳 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 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建信稳 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 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 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 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 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0、在发生涉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18、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5、在发生涉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 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 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 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金财 产的 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