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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160814)

金融地产: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1和附件 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2月31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第 二 部 分 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 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完善表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金 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者的指 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 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 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八、标的指数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中证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 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者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 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 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完善表述 示。 第 八 部 分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 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 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资者资金账户。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第 八 部 分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完善表述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 820199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 86497888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将“半年度”修订为“中 期”,基金合同中其他 相关内容同作上述改 动,下文不再赘述。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 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完善表述 第二十一部 分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善表述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资 质要求 删除基金管理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信息披露的出发 点和要求。 完善表述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用语表 述。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表述。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补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信息披露的规定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修订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的规定 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作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披露媒介之 一 修订基金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的规定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明确基金年度报告中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 构的资质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临 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的规定。 修订基金管理人应当 临时报告的情形 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7、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终 止运作;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 息披露规定。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 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明确所有依法需披露 的信息都应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公司场所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完善表述 附件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息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规定 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 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信 息披露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完善表述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后 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网站、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