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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智(160805)

长盛同智: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
件 1和附件 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智
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2月31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
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完善表述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
公告。 
 
 
 
完善表述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
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 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 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 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3、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表述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同 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删除基金管理人决定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赎回申请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指定媒体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完善表述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根据基金管理人基础 信息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并公告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法定代表人:周兵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 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 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础 信息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公告。 (五)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 告。 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完善表述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指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完善表述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 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资 质要求 删除基金管理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信息披露的出发 点和要求。 完善表述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补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信息披露的规定 完善表述。 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修订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的规定 修订基金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的规定 明确基金年度报告中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 构的资质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临 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的规定。 修订基金管理人应当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 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临时报告的情形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 息披露规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补充基金管理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明确所有依法需披露 的信息都应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公司场所 附件2:《<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 捌仟零玖元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周兵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壹元整 更新管理人和托管人 基本信息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完善表述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规定 并完善相关表述。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 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 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 删除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 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 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 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 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 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 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 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 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 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 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新规修订情况更新 法规名称。 完善表述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报刊和指定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 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其他便利。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 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5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80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