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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159908)

博时创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博
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于 2019年 12 月 31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公司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
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互联网网站;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四)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
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
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
始日、赎回开始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
始日、赎回开始日的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 2、3、4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
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
上述第 2、3、4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
三、
基金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 
的投
资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
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
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
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
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
因。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
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
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
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
前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
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19、更换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终止上市;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1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终止上市; 
20、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公告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十三)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公告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