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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添益货币A(004770)

海富通添益货币: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7年 5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39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8月 1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
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





基金的募集 ......................................................................................................... 29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 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 风险揭示 ..........................................................................................................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7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 关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添益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 4月 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年 10月至 2019年 3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8年 5月至 2019年 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 3月至 2019年 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4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董事、总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 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年 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12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 3月至 2013年 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 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 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 负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 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 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年 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 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年 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 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 7月至 2018年 7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至 2006年 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 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 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 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 7月至 2001年 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谦先生,硕士。历任平安银行资金交易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2014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 5月至 2017年 10月兼任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5月起任海 富通纯债债券及海富通可转债优选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债券)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月至 2019年 12 月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 9月起兼任海富通集利 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起兼任海富通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兼 任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 经理。 刘田女士,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11月起任海富通添益货币的基金经理助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 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黄明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亿元。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位,跻身全球 银行 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 业”等多项殊荣。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亿 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电话:021-38650980 传真:021-38650777-980 联系人:吴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根据规定申请将本基金 A 类 份额转换到本基金 B类份额,该类转换业务的单笔申请最低份额为 500万份。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 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019年 6月 2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 动升降级业务的公告》。自 2019年 6月 24日起,本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级业务,即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 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7年 5月 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39号文件准予募 集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7年 7月 31日起至 2017年 8月 7日止, 共募集 250,002,452.7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6户。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8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6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 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销 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 份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注册登记 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投资 1,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1,000.00份 A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假设该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10,001.00元 (2)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份 B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 5,000,000份 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500.00元,且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00-400,000,000×1%)×1.00×1%=1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10,000.00 =4,990,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 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8、9、10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7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30%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力求 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 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存续)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存续)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 金流,锁定组合剩余(存续)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 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存 续)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中观产业、微观个券等综合判断,并结合资金面变 化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8、同业存单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商业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存续)期限进行同业存 单的投资,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交易的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分析师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投资观点。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和部 门例会观点,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 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7)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1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4)、(15)、 (19)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3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年 10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600,255,097.82 21.60 其中:债券 5,600,255,097.82 21.6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643,399,545.10 25.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470,254,442.89 51.96 4 其他资产 212,029,964.42 0.82 5 合计 25,925,939,050.2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739,466,390.78 7.2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7.61 7.2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4.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8.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38 7.2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79,535,619.17 1.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71,556,328.02 5.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71,556,328.02 5.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049,163,150.63 16.75 8 其他 - - 9 合计 5,600,255,097.82 23.1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72114 18徽商银行 CD200 5,000,000 491,984,425.56 2.04 2 111813179 18浙商银行 CD179 5,000,000 491,866,570.78 2.04 3 111872206 18张家口银行 CD064 4,000,000 393,188,194.02 1.63 4 111872197 18桂林银行 CD131 3,000,000 294,891,145.51 1.22 5 189949 18贴现国债 49 2,800,000 279,535,619.17 1.16 6 180201 18国开 01 2,600,000 260,350,692.77 1.08 7 160402 16农发 02 2,500,000 250,013,076.41 1.03 8 111870473 18徽商银行 CD177 2,000,000 197,109,926.15 0.82 9 111870559 18中原银行 CD327 2,000,000 197,050,283.37 0.82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0 111872188 18徽商银行 CD207 2,000,000 196,775,062.92 0.81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2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4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007 年 7 月 1 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 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2,029,964.4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7 其他 - 8 合计 212,029,964.42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1.海富通添益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 8月 14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 12 月 31日 1.1127% 0.0047% 0.1341% 0.0000% 0.9786% 0.0047% 2018年 1月 1日 -2018年 12月 31 日 3.8916% 0.0032% 0.3500% 0.0000% 3.5416% 0.0032% 2017年 8月 14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8年 12 月 31日 5.0476% 0.0038% 0.4846% 0.0000% 4.5630% 0.0038% 2.海富通添益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 8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7年 12 月 31日 0.2516% 0.0049% 0.1341% 0.0000% 0.1175% 0.0049% 2018年 1月 1日 -2018年 12月 31 日 4.1386% 0.0031% 0.3500% 0.0000% 3.7886 % 0.0031%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017年 8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8年 12 月 31日 4.4005% 0.0056% 0.4846% 0.0000% 3.9159 % 0.0056%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添益货币 A


(2017年 8月 14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海富通添益货币 B (2017年 8月 14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4日生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 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交易日(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77 i=1 1+ 1 100% 10000 iR? ??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或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二、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四、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的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 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 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元,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日支付,但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每日分配的收益因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导致基金份额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缩减的风险。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价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缩减的风险。 4、在特定条件下,为保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赎回份额少 于预期的风险。 九、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期限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等。总体来看,高信用评级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较好,但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机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 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货币市 场基金持有人机构的情况,每日监控并及时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组合短期可变现资产比例,限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1、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30%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关于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具体可见《招 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销售 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4)、(15)、(19) 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 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料,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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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 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三、资讯服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四、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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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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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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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