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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A(006356)

国融稳融债券: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9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 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除非另有约定,《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4楼 4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号腾达大厦 2008室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成立日期:2017年 6月 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000万元整 存续期间:2017年 6月 2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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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1年 4月 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07665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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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国债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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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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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为被动超标,不属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2)、(12)、(18)、(19)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三方一同就证券交 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经纪操作协议》,保 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本基金在开始国债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国 债期货开户及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 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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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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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 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 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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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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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交易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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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 考)、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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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进行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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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资金账户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资金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应 及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 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 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 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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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应 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 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 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 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 5 个 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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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 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 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 方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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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3、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基 金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 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提前至少 2 个工作小时且不晚于 15:00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没有按时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 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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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4、电子化指令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等电子渠道进行指令及 其他业务处理时,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相应电子渠道协议内容为准,协议内未 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扫描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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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期货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 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 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 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1、 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基金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专用交 易席位,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 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 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和《银 期转账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等的约定执行。 3、资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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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方案 1:为提高场内交易资金划拨效率,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交易 端发起银证、银信等已建立三方存管转账关系的转账划款业务,无需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 16:30 前通过电子邮箱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当日自行操作的划款明细。其他投资交易资金汇划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执行。 方案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的投资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 确保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本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 在此过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每日提供资金调节表给基金管理人。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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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 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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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基金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基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 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资金账户;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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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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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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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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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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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 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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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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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于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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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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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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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资金足额,因资金账户内留存的现金不足造 成的划款延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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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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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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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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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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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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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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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 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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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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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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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本页无正文,为《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