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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多策略(000706)

中邮多策略:关于修改旗下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6日 附件一、《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 中邮多策略 基金合同 修改前 中邮多策略 基金合同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 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证监会。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份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二、《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 中邮多策略 托管协议 修改前 中邮多策略 托管协议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 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 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 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 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信息披 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