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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短债债券A(006947)

华宝中短债债券: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第 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9】76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外的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管理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合同》生效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21 日。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本基金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到 2019 年 3 月 13 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 析师,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 育集团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 宝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 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高文庆女士,硕士。2010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助理风险分析 师、助理产品经理、信用分析师、高级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7 年 3 月起 任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 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 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 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 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称: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短期债券,力争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 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 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 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 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 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 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在最大限 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前提下,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 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 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 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 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 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的 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期限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 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管理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 策等)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 债券品种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2、量化投资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量化投资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对债券的分析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 报告,就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4、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 计划,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 的投资绩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 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 3 年)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 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 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合 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 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4%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500万 0.2% 500万(含)以上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于相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10% 大于等于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60 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0.4%,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4%)=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260=97,077.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60 元,可得到 97,07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37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370=96,432.01 份 即:投资者 T日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370 元,可得到 96,432.0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相同。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70=10,270.00 元 赎回费用=10,270.00×1.50%=154.05 元 赎回金额=10,270.00-154.05=10,115.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5.95 元。 3、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 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 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九、《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如下更新: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重要提 示”、“绪言”、“释义”等章节中《信息披露办法》的名称、新增有关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与 相关内容。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 新“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相关内容。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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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6 日